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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制度

核销制度是我国对外汇收入支付实施的重要管制措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管。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其每一笔超过规定额度的外汇收入或支出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付汇核销是针对每一笔进口业务,当金额达到2000美元及以上时,需要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相关业务。所需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进口报关单、进口商业发票、银行出具的水单核销联以及核销报表。对于加工贸易项目,还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资料。此项工作涉及到海关、银行、税务和外管局等多个部门的合作。进口付汇核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督外汇流动情况,预防和减少外汇风险,规范银行和进口企业的行为,防止非法逃避外汇管理和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指导性。

出口收汇核销

由于中国实行外汇管制,因此外贸企业在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每一份核销单都会在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库中记录和保存。这些核销单会在外贸业务过程中经过海关、银行和税务等部门的处理,并最终返回外汇管理局进行核对和注销。这个过程被称为“核销”,表明该项外贸活动在外汇收支方面是合法的。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作发放的,用于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据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则以此作为核销收汇的凭证。该凭证带有有序编号,并附有存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具体流程如下:

开户

出口单位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之前,应携带单位介绍信、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出口合同复印件至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通过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

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应凭借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电子口岸IC卡以及出口合同至外汇局领取核销单。首次领单时,出口单位应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出口单位应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报关

出口单位持有有效的、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及相关单据,即可办理报关手续。

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完成报关后,应在报关之日起60日内,携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至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核销

出口单位应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日内,携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至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参考资料

核销制度.百度文库.2024-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