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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

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成都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研发、生产、营销以及科研、教育、咨询服务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全市行业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接受其领导。

本会注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本会接受同业上级协会的指导。

本会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78号6楼

协会章程

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eng Du Building Deco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成都地区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装饰材料生产、营销和科研、教育、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市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政策、标准、规范,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企业进步和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并接受其领导;注册登记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本会接受同业上级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78号6楼(如办公地址变更,则自动变更,报告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后生效);通用网址:成都市市建筑装饰协会、成都装饰、成都家装、成都陈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行业方针政策和相关标准、规范,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2、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装饰施工、设计、安装、建材等企业的资质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和问题,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建议,协助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及行业发展规划,创新行业管理制度;

4、开展地区和国际交往,推动行业、企业之间的联合与经济技术合作,协助会员单位拓展业务领域,促进行业产业化进步与协调发展;

5、推荐、评选和表彰行业先进企业、个人和优秀作品、产品及项目;

6、组织行业的展览会、报告会、研讨会;推荐和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及信息等咨询服务,组织经验交流,推动企业和技术进步;

7、组织开展行业技术、设计、管理及相关工种的人员培训和劳动技能鉴定工作;

8、组织企业协商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调解工程纠纷,并监督遵守;

9、编辑出版会刊《成都装饰》,办好协会网站: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为会员和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10、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优质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单位会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从事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建材生产、产品营销、中介服务、科研、教育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个人会员:从事装饰设计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设计师;在建筑装饰行业有一定影响的管理工作者、科技人员等资深从业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2、本会秘书处按理事会授权进行审查、办理入会登记,发给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会刊上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为理事单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单位的负责人出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制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条件及办法;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会长和执行会长各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专职)。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可聘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和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专业分会,分别从事各专项活动。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连任两届,且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65周岁,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年龄或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方能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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