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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环境法

瑞典环境法是瑞典制定的关于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详细信息

瑞典在50年代之前,只有一些关于自然保护的单项法律,如19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38年的《狩猎法》,1942年的《名胜古迹法》和1950年的《捕鱼法》。60年代以后,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瑞典于1964年和1969年先后制定了《自然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两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进入70年代以后,瑞典的环境立法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颁布了《禁止海洋倾废法》(1971年),《机动车尾气排放条例》(1972年)和《有害于健康和环境的产品法》及其条例(1973年)等法律法规。1974年瑞典颁布的宪法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包括狩猎、捕鱼,或者保护自然和环境在内等事宜的规章制度。根据这一规定,瑞典又颁布了《政府支持污染控制技术开发条例》(1975年),《有害废弃物条例》(1975年),《燃烧硫含量法》及其条例(1976年),《清洁卫生法》及其条例(1979年),《根据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1974年环境保护协定制定的法律》(1979年),《国语防止船舶造成水污染法》及其条例(1980年),《环境保护条例》(1981年),《林地杀虫剂施用法》(1983年)和《关于落叶林法》及其条例(1984年)。此外,瑞典还制定了《建筑法》(1974年),《国家自然规划法》(1973年),《森林保护法》(1979年),《公路法》(1971年),《土地证用法》(1972年),《健康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3年)和《危险运输法》(1982年)等被称为具有环境保护意义的法律法规。《刑法典》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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