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王渠
李王渠遗址(西夏)俗称“昊王渠”,起自青铜峡市峡口乡,经银川市进入平罗县境内,至石嘴山市境内,其中以贺兰县,平罗县的一段保存好,渠底宽30米,渠上宽15米,下宽25米,高3.5米,其余大多地段已被开垦成农田。为自治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目前遗址分布于青铜峡市,贺兰县,平罗县,惠农区境内。
昊王渠的由来
西夏是中国历史上以党项族为主体建立的王朝,建都兴庆府(今宁夏银川),其创建者为李元昊李元昊。党项族原来主要从事畜牧业和狩猎,通过学习汉族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农业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到西夏建国时,农业生产已成为西夏社会经济的主要部门。西夏建国后,景宗李元昊更加重视农业生产的发展,大力兴修水利工程,并亲自主持修筑了从今青铜峡市至惠农的灌渠,世称「昊王渠」或「李王渠」。以后,兴庆府、灵州一带,一直是西夏粮食生产的主要基地。
保护信息
暖泉昊王渠遗址
昊王渠,又称李王渠,后名“靖虏渠”,是西夏开国之君李元昊在位时(1038年~1048年)亲自主持修建的。西夏区时为解决贺兰山东麓沿山荒地的灌溉,沿山挖渠长达三百余里,起自青铜峡市峡口乡,经银川市进入平罗县境内,沿贺兰山东麓逶迤向北,经崇岗镇的长青村、崇岗村、长胜村、潮湖村等地进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境内,后经过惠农区燕子墩乡流入古西河,平罗段全长35公里。平罗境内的这段遗址,有些地方已被风沙填为平地,有些地段已开垦成农田。其中崇岗镇暖泉村一队、二队至长青村3-5公里保存较好。渠形、渠堤、渠底清晰可辨,渠堤尚完好。渠底宽30米,渠上宽15米,下宽25米,高3.5米,为自治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东、西渠坝外坡点向外3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
贺兰县部分
昊王渠遗址
西 夏
公布为区保
青铜峡段
昊王渠遗址位于青铜峡市邵岗镇境内,也是今天西干渠的前身。据史料记载,西夏王李元昊建立大夏王国后,大力发展畜牧业,十分注重兴修水利,开垦荒地发展农业。兴修青铜峡至平罗的新型水利工程,后人称之为李王渠。古渠的渠底宽为50米,渠口宽为70米,渠深3米左右。现在昊王渠遗址已仅剩200米,而西干渠部分渠段也是利用昊王渠的废渠。青铜峡市这段遗址渠宽12米,深约0.5—1.5米,长113公里。
据《嘉靖宁夏新志》载:靖虏渠,元昊废渠也。旧名李王渠,南北长300余里。明弘治十三年(公元1500年)巡抚都御史王(王旬)为绝虏寇,又对昊王渠进行修浚,并更名为靖虏渠。
1959年,青铜峡水库施工围堰合龙后,抬高了黄河水位,这为开挖自流引灌的西干渠,创造了先决条件。1959年冬,正值“大跃进”年代。当时共动员全灌区民工4万多人,开挖西干渠,并打破常规,冬季施工。
到1960年5月,已经完成简易渠道,并开始通水灌田。同年冬季又组织1.3万人进行渠身扩整。完成包括尾水渠长117.4公里,引水能力45立方米/秒的一条大干渠和部分支斗渠。当时工程声势之大、速度之快、均属空前,同时,也开创了冬季大规模施工的先例,堪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水利史的一大成就。
惠农区段
惠农区这段遗址渠宽35米,深约2米。
违法整治
关于电视问政曝光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15-07-29 10:56
6月29日,青铜峡市“电视问政”节目中曝光了连湖农场甘城子分场境内的文物古迹昊王渠因采砂受到破坏的问题,目前已整改到位,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
6月29日,电视问政节目中曝光了莲湖农场甘城子分场境内的文物古迹昊王渠因采砂受到破坏的问题。我局由分管领导带领执法人员于7月1日与市公安局邵岗派出所、青铜峡电视台相关人员再次前往曝光地点进行调查处理,现场扣押正在非法采砂装载机1辆,联系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非法采砂的数量进行了勘测,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责令进行恢复治理。
将根据治理恢复情况,依法依规对该采砂责任主体进行处罚。此次执法活动7月2日在青铜峡市电视台进行了报道。责任人经过20天的恢复治理,经验收不符合要求。7月24日-25日我局执法人员又深入到现场督促责任人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过两天现场督导,恢复治理区域达到了治理标准,举报人和周围群众均表示满意。
一是该曝光地区,土地权属归属宁夏农垦存在的问题湖农场。根据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农垦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通知》第二十条“农垦国土资源局负责农垦区域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学方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履行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现场勘察,查处农垦区域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责任。督促中国农垦集团区域违法建筑物拆除复耕工作”。但是农垦国土执法监察机构并未履行职责。
二是联合执法机制没有建立起来。青铜峡市2250平方公里面积,仅靠国土局执法力量去管理,显得势单力薄,在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国土资源执法是软执法,只有发停工通知、罚款方面的行政措施,没有强制执行力。近年来,虽然国土局加大了执法力度,但是很难做到面面俱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管一行,不能相互配合,联合执法机制没有建立起来。
三是镇(场)守土有责意识没有树立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国土资源负有管理的职责。但许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镇(场)充当了信息员的角色,有问题,只反映,不处理,矛盾上交。部分镇(场)不经市政府同意,随意向外签发农业开发承包合同,承包户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农业开发,而是进行非农业行为,甚至以农业开发为名,实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镇(场)只签发,不管理,引发的违法案件向国土局推诿,不履行监管职责,是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
一三、建议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公安、住建、林业、农牧、国土联系会议,对违反城市规划、林地保护、草原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案件进行会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反城乡规划、林地保护、草原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建议出台青铜峡市国土资源管理办法,明确各镇(场)部门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职责分工,将责任落实到部门。
三是建议市纪委监察局监督镇(场)落实守土有责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加大问责力度,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惩处。
参考资料
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贺兰县人民政府 .201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