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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理法

1969年美国会通过《出口管理法》,将出口管制改为出口管理。1979年,1981年,1985年国会又对出口法进行过三次修订,现在执行的是1988年美国《出口管理法修正案》。美国《出口管理法》已于2001年8月到期。

管制机制介绍

出口管制、武器禁运是冷战时期以来美国对社会主义阵营实行制裁政策的继续。说得更早些,把武器禁运和制裁作为打击敌对国家或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是美国的一贯传统,不管其社会制度如何。1917年美国通过《与敌国贸易法》,授权总统管理战时美国对出口的管制。1919年美国应英国的要求对当时的中国实行武器禁运,解禁的条件是中国成立一个统一的政府,保证西方列强在华利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多次对敌对国家进行武器禁运,不断修订其出口管制和武器禁运法律:

1940年7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公法703号,授权总统管制战时重要军事物资和技术出口,授权总统禁止或削减军事设备、军品、零部件或机器、工具、材料及一切制造业所需产品、技术和服务等全部商业性出口。

1949年美国国会制订了第一部正式“出口管制法”,授权总统为了美国的对外政策、国家安全、有助于国内短缺物资供应及抑制通货膨胀而进行禁运或限制出口,明确指出防止西方对共产党国家出口能用于军事的产品与技术,并根据不同国家与美国的关系和实力等因素,按管制程度将世界上的国家分为Z、S、Y、W、Q、T和V,从严到宽的七组,中国一开始被列入Y组。

1949年11月,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主要国家在巴黎发起组织“向共产党国家出口统筹委员会”(简称“巴黎统筹委员会”)。朝鲜战争爆发以后,1950年7月17日,美国政府正式宣布“巴统”的贸易管制范围扩大到中国和朝鲜,美国商务部将中国列入全面禁运的Z组。

法律有效期过后,为维持出口管制制度的效力,美国总统宣布全国紧急状态并启动安全网应急权。美国有关出口管制的各项法律缺乏一个一贯的、现代的法律基础,这不仅为工商界造成了不确定性,损害了美国在同外国政府交往中的信誉,而且还破坏了美国执行出口管制各项法律的努力。

“9.11”事件最为直接的影响是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理念发生了变化,美国总统布什向国会提出一项立法建议,要求国会授权其在今后5年内对那些帮助美国打击恐怖主义的国家提供军事援助及放宽出口管制。美国政府已敦促国会通过新的《出口管理法》,通过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实施更为有效的出口管制方式,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另一方面,美国将强化现有的多边出口管制制度,协调许可证政策以便缩小国际出口管制体系中存在的差异。2003年,美国国会继续酝酿制订新的出口管制法,但尚未交国会审议。

美国出口管制由国防部、国务院、商业务、能源部以及跨部委机构联合负责管理。美国政府的不同部门在执行出口管制时会参照许多不同的法规和条例。美国的出口管制大约分为两个体系,即军品出口和军民两用品出口。前者由国务院管辖,后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双重作用

《美国出口管理法》有“双重作用”,即民用和军用出口都在其管辖范围之内,由美国商务部执行。有关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辖。而美国财政部对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等也有自己特殊的管制条例。军品和军民两用品各有各的管制清单,企业按照管制清单的划分去相应的部门申请许可。随着技术的快速更新,很多商品和技术的划分很不明确,因此会出现商务部与国务院争夺管辖权的问题。而企业界大多更愿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打交道,因为“在出口许可审批的问题上,两个部门运行的逻辑完全不一样:商务部是说给我一个不发放许可的理由;而国务院则是给我一个发放许可的理由。”

管理法发展

制订新的出口管理法也是美国工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他们和学术界、行政部门的一些人士一直在推动建立新的法律。但由于出口管制问题在国会内部分歧太大,2003年没能如期通过新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国会内部的两派划分没有一个清晰的规律,没有党派差别,地域差别也不明显。两党中都有支持和反对放松出口管制的人士;而从一些高科技企业集中的州和选区出身的议员也有可能反对放松出口管制。而且即使新的法律建立了起来,随着科技和全球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仍然需要企业界的推动去不断的更地来适应新的变化,所以企业界与政府、议会和学术界在出口管制方面的角力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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