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中国在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2007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高温条件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到2012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对高温津贴发放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2019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夏季高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发放高温津贴是重要措施之一。2019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次年6月,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2023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高温津贴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其标准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发放标准按天或按月发放,发放的起止时间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河南、山东等13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连发4个月。广东、广西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连发5个月。高温津贴的实施是劳动关系调整的具体表现,能够促进劳动者体面工作也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通过明确高温津贴的功能和属性,强化行政执法监管的同时完善私力救济机制,来保障劳动者合法正当的享受权益。
历史沿革
制定背景
196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一部高温劳动保护法规,该法规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从1960年到2012年,劳动者的劳动范围、劳动内容和工作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随着高温作业致死事件时有出现,法规滞后的危害日益显现,加快防暑降温立法修订进程渐渐成为社会共识。
发展历程
中国一直重视职工的防暑降温问题,在20世纪60年代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2007年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防暑降温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2012年6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完善了高温劳动保护制度。它对社会关切问题作出的明确回应,让广大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界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以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这是中国高温津贴实施的主要依据,各地据此制定了地方性高温津贴的实施办法。
2015年7月2日,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切实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2019年6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夏季高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发放高温津贴是重要措施之一。
2019年6月1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充抵高温津贴。
2020年6月,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20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及时发现、指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并监督其整改,并协助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
2023年7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基本概念
定义
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区别
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高温津贴为工资性质,属法定支付义务;防暑降温费是福利性质,无法确定支付义务。
发放标准
发放要求
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发放时间
高温津贴发放的起止时间和持续时间各不相同。其中,河南、山东、江苏、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等13个省份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连发4个月。广东、广西发放时间为6月至10月,连发5个月。海南发放时间最长,为7个月。
领取条件
只要用人单位安排了高温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都可依法享受高温津贴。
相关法规
实施案例
北京市
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2、自2014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3、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广东省
2021年6月起,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而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广东高温津贴标准调高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湖南省
2023年6月7日,湖南省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3个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
安徽省
2018年,安徽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以及在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以上(包括33℃)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可以获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了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
福建省
2022年,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江苏省
江苏省规定,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江苏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夏季的4个月,6月、7月、8月和9月,高温津贴原则上按月计发。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陕西省
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陕北地区6月15日至8月15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该经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若符合条件,两者可同时享受。
海南省
2022年6月22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分为四个部分,主要涉及劳动者高温津贴、作息时间、工伤待遇等权益,同时对各地工作落实重点和信息报送工作提出要求。其中,调整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发展现状
发放情况
中国南北气候差异大,不同省份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和时间都不一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中国已经有28个省份明确了本地区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其中,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等地 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吉林省、辽宁等地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在28个公开高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津贴多按月为单位发放。如北京规定,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面临问题
缺乏统一权威的高温津贴立法
高温津贴制度主要是2012年出台的《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主要依据仍是规章级别,效力较低,其他的相关规范文件效力则更低,且以宣示性内容为主。在法律层面,尚无关于高温津贴及高温劳动保护的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立法对高温津贴均未提及。在这种立法情况下,高温津贴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践中容易被打折扣,对于其作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在履行时未能得到切实的外部制度保障,有较大的影响。
缺乏适时的津贴调整机制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然而,从该制度实施状况看,适时调整的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据2019年粗略统计,中国实施高温津贴的28个省份,有十余个省份从确立高温津贴政策以来未曾调整过,如广东省现行高温津贴标准是2007年确定的,河南省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08年沿用至今,这期间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都已经过数次调整,而高温津贴不管是计算方式还是具体金额,却仍是多年前水平,明显滞后于工资和物价增长。
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和救济机制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把高温津贴的监管纳入在高温保护中,由安监部门、人社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负责。多头管理,容易造成职责分工不明确,形成监管真空,也没有作为固定的监督、受理事项,执行监督力度较弱。而且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没有明确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仅规定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不具有惩罚性,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极低,且有可能限制劳动者进行私力救济,实践中劳动者若以高温津贴纠纷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可能会面临不予受理的风险。
用人单位减少高温津贴发放
一些用人单位为减少高温津贴的发放,有的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或者把本该平时发放的奖金,一部分计为高温津贴;有的通过发放防暑降温物品替代高温津贴,用西瓜、绿豆汤打发了事。有工人算了这样一笔账:“西瓜2元一斤,绿豆汤3元一碗,一个月下来也只有几十元的成本,比发两三百元的高温津贴省多了。”
政策意义
高温津贴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高强度劳动付出的回报,另一方面也能遏制用人单位在高温下用工,促使其改善高温劳动条件。提高高温津贴是劳动保护水平提高的直接体现,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水平上涨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高温津贴不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而是受到国家法律保障的合法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高温酷暑天气下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了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的具体条件。防范、减少以至杜绝因高温津贴的发放而引发的劳动纠纷,应当增强企业法治思维和合规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发放高温津贴并非可有可无的职工福利,而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就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个人
劳动者应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了解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申请权利保护的期限规定,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享受高温津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出现拖欠、未足额支付等情形,劳动者可依法申请仲裁、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相关评价
高温无情人有情。诚然,“高温关怀”离不开健全的法治保障,但更需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设身处境地多给那些在高温下作业的一线劳动者“送清凉”“献爱心”,让他们从中感受到关爱,从而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浙江日报 评
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非可发可不发的“福利”,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等同于拖欠工资。推动高温津贴发放到位,让劳动者多一点舒心。——新华网 评
加强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是需要解决好的现实问题,应及时向符合条件的高温下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 评
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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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05-19
最低工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4-05-18
湖南省七部门《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湖南省人社厅.2024-05-18
北京详解高温津贴如何发放.北京青年报.2024-05-19
保障高温津贴发放不打折.经济日报.2024-05-19
给谁发?怎么发?发多少?——聚焦劳动者高温津贴发放.中国政府网.2024-05-19
全国总工会下发通知 规定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百家号.2024-05-18
全国总工会印发通知推动落实2020职工防暑降温工作.中国日报.2024-05-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2024-05-18
来电者咨询:高温津贴发放有哪些要求?.安徽省人社厅.2024-05-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2024-05-18
保障劳动安全 维护合法权益.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5-18
下个月,你工资卡里或将多一笔钱!.百家号.2024-05-18
扫码可领“2024年个人劳动补贴”?假!但这笔钱真能领到,下月起连发4个月→.百家号.2024-05-18
转发卫生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07]35号).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05-19
全国总工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北京青年报.2024-05-19
保障劳动安全 维护合法权益.北京市人民政府.2024-05-18
高温天气持续 津贴如何领取?.广州市人民政府.2024-05-18
高温津贴按什么标准发?帮你问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05-18
用人单位拖欠高温津贴是违法行为.蚌埠市人民政府.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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