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陶行知研究会
浙江省陶行知研究会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指导的学术性的群众团体,其成员主要为本省各高等学校、各师范院校及中小学的领导和教师。
研究会概况
该会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指导。该会是学术性的群众团体,其成员主要为本省各高等学校、各师范院校及中小学的领导和教师。该会具有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系由会员自愿阶层,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对陶行知教育、哲义、政治、经济、艺术、文学、伦理等方面的思想进行学习、研究和实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实名为浙江省陶行知研究会(英文译名:ZheJiang TaoXingZhi Association;缩写:ZJXA)。是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受中国陶行知研究会指导。
第二条 本会是学术性的群众团体,其成员主要为本省各高等学校、各师范院校及中小学的领导和教师。本会具有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系由会员自愿阶层,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对陶行知教育、哲义、政治、经济、艺术、文学、伦理等方面的思想进行学习、研究和实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并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浙江省杭州市,秘书处及办公地址在杭州市文三路140号浙江外国语学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学习、研究、宣传和实践陶行知的思想与伟大精神;
(二)收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有关陶行知研究的著作、资料,并出版会讯、会刊与研究成果;
(三)组织有关研究陶行知的学术活动,并与国内外陶行知研究组织开展友好联系与学术交流;
(四)根据陶行知的生活教育学说举办实验园地与创办一些教育文化事业,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人才做贡献;
(五)推动会员积极参加教育改革实验与陶行知研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本人自愿;
(三)在学习研究陶行知思想和推动本会会务有所表现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被推荐为本会理事会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权利;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的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会员在陶行知研究、办理本会事业及具体工作中成绩巨大的,有接受本会或推荐给领导部门予以奖励的权利;
(三)会员有优先获得或购买本会编辑、出版的读物的权利。;
(四)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执行本会章程、决议和交纳会费的义务;
(二)会员有进行学习、宣传、研究和实践陶行知教育思想的义务;
(三)会员有提供资料和研究成果的义务;
(四)会员有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委托担任本会一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至第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员、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且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各市(地)陶研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部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各代表人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6日在杭州市召开的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时后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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