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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

徐卫东,男,生于1959年5月,长春市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人物经历

198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政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同年留校任教。198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6年考取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2001年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89年聘讲师,1992年任聘教授,1998年聘教授。2002年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2004年起任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主讲课程

本科生:商法总论、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英美法系概论、公司法

研究生:保险法、罗马法、公司法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原理、保险法、破产法、罗马法。

主要贡献

对外交流

1、2001-11 亚洲法学教育论坛(中国人民大学)

2、2001-04-08---11 海峡两岸第八届法学教育研讨会(浙江大学)

3、1995年10月10日-14日 十三省市经济法年会(北京市)

承担课题

1、《中国社会保险立法对策研究》,吉林大学世川良一优秀青年教师基金,已完成;

2、《劳动安全管理与法律调控研究》,劳动部社科研究项目,已完成;

3、《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对策研究》,高等学校校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已完成;

4、《社会保险基金商业化运营的法律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未完成。

主要著作

1、《保险法》,吉林大学出版社

2、《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3、《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

4、《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5、《大学生的权利及其维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版。

主要论文

1、《人权意识形态与法律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

2、《美国鉴别保险行为的司法标准》,《当代法学》, 1995年第3期;

3、《论社会保险法的社会性特征》,《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

4、《日本推进再就业的法律对策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6期;

5、《日本失业保险的法律体系》,《当代法学》,1998年第3期;

6、《我国保险立法冲突现象评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

7、《论保险合同中的合理期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8年第3期;

8、《日本失业保险法中的若干特殊给付》,《现代日本经济》, 1998年第3期;

9、《论垄断性商业行为的商法调整手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10、《论我国保险法上危险增加的类型化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吉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11、《给企业更大的空间》,《南方周末副刊》(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11月4日;

12、《论商事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合理限制》,《中国商法年刊》,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

13、《董事的信托义务研究——从制度协调的视角调控董事行为的一种尝试》,《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02期。

学术观点

1、商行为的法定范围呈扩大趋势。

2、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3、保险基金投资途径应该多元化。

4、保险法与相关立法的协调配合。

5、政府介入破产程序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参考资料

徐卫东.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201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