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春
徐长春,曾任开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9年11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长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个人简历
1981.09—1983.08 四川统计学校学习;
1983.08—1993.05 四川省开县统计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
1993.05—1996.04 四川省开县汉丰镇副镇长,新城建设管委会副主任;
1996.04—1999.01 重庆市开县南门镇党委书记(其间:96.04—97.05同时主持南门镇政府工作;95.07-97.12四川省委党校法律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1—2001.01 重庆市开县建委副主任,新城建设管委会副主任;
2001.01—2002.03 重庆市开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
2002.03—2003.03 重庆市开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03.03—2003.05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2003.05—2004.04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委主任、党委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4.04—2004.12 重庆市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4.12—2005.06 重庆市开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副书记,行政学校校长;
2005.06,重庆市开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新城建设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行政学校校长。
人物事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9年期间,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州区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重庆市开州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方面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02年至2004年间,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的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长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长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庭审中,徐长春一直为自己辩解,称指控虽是事实,但收钱并没有为了给别人谋取利益或者帮忙,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因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2009年11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长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参考资料
重庆开县副县长徐长春笑纳“好处费”51万元获刑11年.中国法院网.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