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制度
《合同法》第51条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个人代理
个人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的情况。在此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既是代理人又是第三人,实际上只有一人参与交易。
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既代表卖方又代表买方的角色。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方为了共同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且两者之间有共谋。恶意串通在民法和合同法中均被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然而,双方代理并非恶意串通。这是一种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违反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双方代理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经过被代理人的同意,双方代理也可以生效。由于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否定态度。在中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此类行为。
效力待定合同
个人代理和双方代理都是无权代理的形式,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无权处分行为被认为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例如,当甲将某物寄存于乙处,乙将其高价售出并将所得款项交给甲时,即使乙进行了无权处分,但如果甲认可并接受了这一行为,简单宣布该行为无效就忽略了当事人的意愿。事实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后,其所获利益归所有者所有,这可能导致所有者获得比自行处分更大的利益,而且这种处分行为也可能为相对人所接受,此时无需宣布合同无效。此外,无权处分行为不一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宣布合同无效可能不符合公共利益的维护。相比之下,无权处分与无行为能力在本质上不同,后者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其行为通常会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而前者的行为不一定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在主体不合格的情况下,相对人应有所了解,而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相对人可能完全不知道处分人是否有处分权,因此应对善意的相对人给予保护。民法理论采用的原则是,如果缺失的条件涉及公共利益,则视为“无效”;如果仅涉及私人利益,则视为“可撤销”;如果只是程序上的缺陷(如未经他人同意),则视为“效力待定”,可以通过补救措施来纠正。虽然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一样,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所有条件,但它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一定违背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其未能立即生效的原因在于相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理资格和处分能力。然而,这些缺陷是可以补救的,法律允许权利人对其进行追认,从而使其生效。效力待定合同涉及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因为缺乏处分权和缺乏行为能力并不等同于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而当然无效。
确定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因素
能够确定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种是行为,另一种是事件。从行为角度看,有两个方面:第一,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未定的合同进行事后追认。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签订的相关合同,追认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属于真正的权利人,权利人的追认与否决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第二,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合同归于无效。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如果订立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对对方无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的事实不知情或不应知情,那么他们在合同订立后依法享有撤销权。从事件的角度看,效力待定的合同会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补正其效力,例如在无权处分合同中,无权处分人通过继承、遗嘱继承、接受赠与等方式获得了所有权或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参考资料
代理商制度.百度文库.2024-10-24
代理商制度 .百度文库.2024-10-24
代理商管理制度(八篇).百度文库.202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