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玩具协会
澄海玩具协会成立于一九九六年六月,现有会员单位二百三十多家。
协会是由汕头市澄海区从事玩具生产、科研、设计、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地位。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经营秩序,为会员服务,通过为会员单位提供多方位的协调、维护、指导和服务,促进玩具行业的发展,繁荣澄海玩具事业。
主要任务
(一)在政府、行业和企业之间发挥参谋、桥梁、纽带 作用;
(二)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与建议;
(三)促进横向经济联系;
(四)开拓国内外玩具市场;
(五)为企业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质量保证提供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内、国际玩具行业的交流合作;
(七)组织、承办国内外玩具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
(八)开展民间传统玩具、益智玩具、高科技玩具的开发、挖掘、整理、编著、出版等工作;
(九)承办政府下达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
取得成果
协会成立以来,在澄海区政府的领导下,各项工作均取得很大成绩,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较好评价。协会自1999年起成功承办了每年一届的“中国澄海国际玩具工艺品博览会”。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中国玩具工艺”及“澄海玩具协会”网站。并定期出版内部刊物《澄海玩具与礼品》画册,定期出版“澄海玩具信息报”为企业拓展国内外玩具市场,为繁荣澄海经济作出了贡献。
澄海玩具协会在政府的指导下,在各方面的关心支持下,将以热情的服务态度和团结奉献的精神,合力打造玩具金字招牌,把“中国玩具礼品城”品牌发扬光大,团结同行,共同发展澄海玩具事业,努力促进澄海经济发展。
澄海玩具协会竭诚欢迎有关玩具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汕头市澄海区玩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eng hai Toys Association,缩写CH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汕头市澄海区从事玩具生产、销售的企业及检测、科研等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促进玩具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澄海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澄海区经贸局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汕头市澄海区。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展览中心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参与调研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参与行业选题认证等工作,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情报工作,向企业和有关单位提供国内外玩具行业的生产、市场、科研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推动玩具行业的技术改造和玩具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
(五)组织培训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出版玩具行业的专业刊物,举办专业讲座和研讨会。
(六)开展玩具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的活动,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组织国内外玩具展览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
凡从事玩具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从事检测、科研等相关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玩具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缴纳当年会费;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选举采用不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纪要,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掌握协会的发展方向,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用,报副会长、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量入而出。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 1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澄海玩具协会招聘启事.微信公众平台.2024-04-15
为民办实事 送法进企业——我院组织干警到澄海玩具协会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今日头条.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