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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留利

企业留利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和其他税费之后,剩余的利润。这些利润可以被企业留存并用于特定目的,如生产发展、新产品开发、员工福利和奖励等。企业留利反映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定义

在中国,企业留利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企业留利指的是企业实现的利润,经过纳税和分配给股东或其他投资者的利润或股息后所剩下的金额。这个定义适用于多种类型的企业,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狭义的企业留利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的不同利润分配体系:

在完全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下,不存在企业留利。

在企业基金制下,企业留利是指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指标后,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的资金。

在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制度和承包经营责任制下,企业留利是指企业完成上缴承包或包干利润后的余额。

实行利改税后,企业留利是指企业利润缴纳所得税、调节税后的余额。对于实施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则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和上交利润或支付股息后的余额。

用途

企业留利的具体用途因企业性质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有企业留利的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

生产发展

新产品试制

后备资金

职工福利

职工奖励

城乡集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将留利用于建立公积金、公益金等方面。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通常会设立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发展基金。

单项留利

除了常规的企业留利,还有一些特殊的单项留利,可以在缴纳所得税的利润中抵扣,实际上相当于税前扣除项目。这些特殊留利包括:

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盈利净额。

提前还清基本建设借款后留给企业的利润。

承接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后留给企业的利润。

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全额留给企业。

归还基本建设和各种专项借款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职工奖励基金(自1990年起取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