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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2001年2月成立。指导委员会是“一委两部”指导下的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基本介绍

为适应公共管理现代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要求,中国政府决定于2001年开始实施MPA教育。MPA(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国家通行的专业硕士学位,其培养目标是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管理人才。

为提高中国MPA专业学位教育水平,保证MPA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于2001年2月成立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院校及公共管理实际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际学术界和有关国际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促进中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工作职责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负责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研究、命题等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评选、推荐优秀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材;

八、进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活动;

九、推动有关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推动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促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十二、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与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组织结构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一委两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25人组成;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顾问若干名。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人民大学,负责落实,完成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任务。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简称“一委两部”)指导下的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我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3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顾问若干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培养单位推荐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一委两部选聘。每届聘期为4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助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

位教育的发展规划;

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 教育方面的建议和咨询;

三、对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的教学活动提供指导和咨询;

四、负责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的研究、命题等工作;

五、推动与协调各培养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性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七、评选、推荐优秀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材;

八、进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评估活动;

九、推动有关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

十、推动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单位与社会用人部门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促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协作;

十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培训、咨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友好人士的赞助收入。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指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一委两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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