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2018年5月4日,证监会宣布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略),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略),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略。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4日
内容解读
证监会宣布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境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进入A股年内落地有了现实途径。据悉,“沪伦通”项目初期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方式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对此,市场极为关注。
从资本市场发展角度,上市标准是多元的。支持新经济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对于支持产业升级的战略意义,自不待言。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扩大双向开放,将有力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反观A股,过去缺好企业,缺创新驱动龙头,现在资本市场要增强资源配置力,经济支撑力,就离不开调结构,补短板。在境外上市的新经济龙头企业,其大量业务由境内市场支撑,而境内投资者却不能分享其发展红利,这一现象曾广受诟病。因此,对资本市场入场者进行调结构、补短板,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有人疑问,发CDR会不会对A股资金形成“抽血”效应?如果认真研究CDR办法里相关门槛,会发现发行CDR的新经济龙头企业,将会是精之又精,慎之又慎的遴选,数量非常可控。同时,更应该指出的是,“抽血”一说,本是伪命题。
值得指出的是,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是CDR办法的一个亮点。投资者保护纳入CDR发行整个体系。关于投资者保护的要求,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都与境外一致。与此同时,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设置了存托凭证持有人单独表决事项,存托凭证退市回购安排等投资者保护措施。
参考资料
发行存托凭证正当其时.国务院.20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