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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饷制度

协饷制度是一项清代年间颁布的财政制度,这些款项主要用于发放新疆驻军的俸饷。

正文

有清一朝,新疆财政始终无以自立,主要支出均由中央户部和内地各省调拨银两。由于这些款项主要用于发放新疆驻军的俸饷,史称协饷制度。

保卫边疆是建设边疆的前提,乾隆,清朝在新疆常驻的军队约4.5万人。“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新疆每年的军政费用需白银200余万两,而新疆全年货币形式的赋税收入,仅有白银10余万两。清政府规定,新疆的所有财政收入都留归新疆各地使用。新疆地方财政的收支差额问题,则通过内地省份的“协饷”解决。新疆遇到大事时,由清朝中央政府拨专款支持,称为“专饷”。从1760年开始,清政府每年从内地调拨“协饷”200万至300万两白银,充作新疆军政费用。当时,全国有25个省级行政区,除了财政比较紧张的黑龙江省吉林省沈阳市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外,其他的省以及粤海关、闽海关、江汉关、江海关等海关,都要分担新疆所需的财政支出。

每年春夏间,新疆各地核定本地次年军政事业所需费用,将开支预算分别上报中央政府的户部(类似于今天的财政部)和驻在兰州市的陕甘总督衙门(类似今天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户部审定该预算后,按内地各省区和海关财政收支状况分摊。各省区和海关接到分摊数额后,按期将银两解送陕甘总督衙门,再由新疆派人领取,分存新疆各地银库,按月给各地公职人员和驻军官兵发放。

1760~1911年,清政府拨给新疆的协饷和专饷,总计高达近4亿两白银。这套制度,类似于今天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发达地区对口支援,为新疆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经费支持。这些费用,大部分用于驻新疆清军官兵和办事人员(包括内地来的满、蒙、汉族官员和新疆本地的维吾尔等族官员)的工资及日常行政开支,还有一部分用于重大的公共工程,如水利和道路建设等。

协饷制度是清王朝军费收支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央控制地方军事、经济、政治的主要手段。晚清时期,它的实行虽步履艰难,但在筹集军费的过程中,仍发挥重要作用。协饷制度在晚清日渐衰落,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清朝的财政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财政权逐渐下落到地方督抚的手上,地方财政日益发展,导致协饷趋于瓦解,这标志着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无可挽回地走向了没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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