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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士增选条例

《院士增选条例》全称《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是中国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1992年12月4日公布,截至2016年共历经11次修订。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组织开展院士增选工作,加强院士队伍建设。

背景

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中国工程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组织开展院士增选工作,加强院士队伍建设。

修订

1992年12月4日由中国科学院星学部主席团会议通过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院士增选细则》),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的重要操作性文件。为了不断完善增选工作,1994年12月16日、1996年11月6日、1998年12月14日、2000年9月29日、2002年12月19日、2004年10月18日、2006年11月2日、2008年11月6日、2010年9月25日、2012年12月4日、2014年9月29日学部主席团会议修订,《院士增选细则》截至2016年共历经11次修订。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三条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被推荐人应从事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工程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四条院士增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以下简称学部主席团)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

第五条要特别注意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被推荐人年龄(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下同)一般不超过65岁。在各学部正式候选人中,60岁(含60岁)以下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其推荐、评审、选举的程序和办法适用本细则,但第二章第十二条除外。

第七条院士增选工作分为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学部评审及选举等阶段。

第八条资深院士不参加对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和学部的评审与选举。

第九条在院士增选过程中,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违背《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不正当活动。若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对相关候选人的评审,并暂停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的推荐资格。

第二章推荐和确定院士候选人

第十条推荐院士候选人包括院士推荐和归口初选部门推荐两种途径,不受理本人申请。

第十一条院士推荐候选人

(一)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最多推荐2名候选人。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2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二)对65周岁以上的候选人,需要6名或6名以上院士推荐,且至少有4名院士所在学部与该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相同方为有效。

(三)院士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标准和条件,独立推荐候选人,防止被动推荐。推荐人必须确实了解候选人的研究领域、学术水平和贡献、科学道德和学风等,独立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院士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被推荐人附件材料”(以下简称“被推荐人附件材料”)。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包括:附件1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为被推荐人当前有效的中国国籍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还须提供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的国籍证明并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被推荐人国籍情况说明》);附件3为“被推荐人基本情况表”中列出的10篇(册)以内有代表性的论文、著作、研究技术报告、重要学术会议邀请报告的全文;附件4为主要论著目录;附件5为重要引用和评价情况相关内容的复印件(注明出处,应为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著作的引用和评价);附件6为获奖证书复印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推荐院士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编辑“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局(以下简称院士工作局)。

(四)院士应在增选年的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将《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第十二条归口初选部门推荐候选人

(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为归口初选部门。其所属单位或一级学会均可按组织系统推荐本单位、本学会的候选人。归口初选部门报送的院士候选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二)归口初选部门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时需填写《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书(部门推荐用)》(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推荐书》),并附“被推荐人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包括的内容同第二章第二条第3款)。

推荐单位对《院士候选人推荐书》所填内容负责,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

“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提供者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1”使用院士增选信息系统填写,生成电子文件并打印;自行编辑“被推荐人附件材料的附件2-6”并制成电子文件(PDF格式)。以上材料寄送院士工作局。

(三)各归口初选部门应严格按照院士的标准和条件,认真负责地组织对其所属单位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初选。

归口初选部门对所属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的程序要做出严格的规定。

归口初选部门应组成初选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必须是由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研究员、教授级专家组成。初选委员会对推荐的院士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并无记名投票,产生初选结果,在规定的名额内获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方为有效。委员会应如实将评审意见以及组成人员名单、投票结果、推荐意见等填入《院士候选人推荐书》中“归口初选委员会评审情况”栏,并须有初选委员会负责人的签名或印章。

(四)各归口初选部门填写“归口初选部门推荐意见”,并按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分别列出名单,正式行文并连同《院士候选人推荐书》(由负责人签名,加盖省、部级印章)和“被推荐人附件材料”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一并于增选年4月30日前(以寄出邮戳为准)以邮寄并互联网在线传输的方式提交院士工作局。

(五)凡双重领导的单位推荐院士候选人,由主管业务的部门负责组织初选;非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院士候选人无效。

第十三条所有推荐材料均不得含有涉密内容。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执行。推荐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将取消候选人的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凡已连续3次被推荐为中国科学院和被提名为中国工程院的有效候选人,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十五条院士工作局对被推荐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学部主席团审议。由学部主席团确认后,方为院士有效候选人。

第十六条院士工作局将有效候选人名单通告全体院士,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同时通知归口部门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有效候选人以及相同专业的外单位的其他有效候选人的相关材料一并公示。候选人在5年之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应同时在调出单位公示。由各学部常委会确定3-5个公示单位,各公示单位要将公示方式、时间等情况及时报院士工作局备案,院士工作局在学部网页上公布公示单位名单、公示方式和时间等汇总情况。公示时间为1个月。

第十七条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推荐院士或归口初选部门发现候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可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院士工作局。经有关学部常委会讨论决定并报学部主席团(或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可终止对该候选人的评审。

第三章学部评审和选举

第十八条院士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进行。

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超脱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专业的利益,从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要注意院士候选人专业的学科涵盖面,要注意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

对于长期不在国内工作的院士候选人,在坚持院士标准的同时,还应特别考虑其对国家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作的贡献。

第十九条各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有效候选人进行通信评审和会议评审,分别产生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最后选举出院士。

第二十条各学部参加投票的院士人数,必须超过本学部应参加增选工作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评审和选举有效。

第二十一条通信评审,产生初步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将本学部院士按学科专业划分为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应不少于15人),同时将本学部的有效候选人按相应的学科进行分组,并确定初步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各学部增选名额的2.5倍)以及监票小组人员名单。

(二)评审组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6月5日前将本学部有效候选人的《院士候选人推荐书》、“被推荐人附件材料”有关内容、评审组选票等分别寄送本学部相应评审组院士。院士对本评审组的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7月5日前将评审组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7月15日前,本学部主任会议确认打分结果。

各学部常委会根据院士要求,如认为确有必要交流有关情况,可由各评审组组织召开非正式会议。院士自愿参加会议。会议于6月30日在同一地点召开。

(三)学部评审:各学部办公室于7月21日前将评审组打分结果和初步候选人选票寄送本学部院士。院士对本学部的全部有效候选人进行评审打分,于8月5日前将选票寄送到本学部办公室(以寄出邮戳为准)。

(四)各学部常委会于8月15日前确认本学部评审打分结果,按初步候选人名额,以得分多少为序产生初步候选人。与规定名额的最后一名分数相同者,均为初步候选人。

(五)各学部常委会确定初步候选人的主审小组。主审小组一般为3人,其中可有1位推荐院士或与被推荐人同一单位的院士。主审小组对初步候选人系统性、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等提出评价意见,对初步候选人的学风、提供材料的准确性等提出审查意见,供本学部会议评审时参考。如有必要,主审小组可以适当方式征求国内外同行专家的意见。

(六)院士工作局将初步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院士,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会议评审,产生正式候选人

(一)各学部常委会组织召开本学部评审会议,对初步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

(二)主审小组介绍初步候选人情况和主审小组意见。

(三)在院士讨论评议的基础上,全体与会院士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数多少为序产生本学部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额为各学部应增选名额的1.2倍。

如遇有获得赞同票数相同而超过正式候选人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三条选举院士

(一)学部常委会组织本学部院士对本学部的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照本学部的增选名额,根据获得赞成票数多少为序依次入选,满额为止。如遇有获得赞成票数相同而超过应增选名额时,则对票数相同者再投票表决,以增选名额为限,取票数多者入选。

第二十四条各学部常委会审查确认本学部的选举结果,经学部主席团审议批准后,呈报国务院备案。

新当选院士需签署承诺书,履行院士的义务。不签署承诺书者,视为不接受院士称号。

中国科学院将院士增选结果书面告知当选院士和归口初选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同时在学部网页和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出席评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院士,不能参加投票。

(二)因故不能到会的院士,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候选人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三)评审会议期间,经学部常委会同意,可邀请其他学部的院士到本学部介绍有关候选人的情况。

(四)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院士应暂时离席。

(五)各学部选举院士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和院士使用的选票,由院士工作局统一印制,票面加盖本学部印章有效。选票栏目为:圈选栏、编号、候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其中编号依次按照学部、学科组、候选人姓氏和名字的拼音音序排列。

(六)投票选举前,各学部推选监票院士2-4人,负责监督本学部的投票选举工作。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验票、计票。计票结果需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并报各学部常委会认定。

(七)会议评审暨会议选举院士一般于增选年11月的第一周各学部同时进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候选人投诉信的处理,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院士增选工作的保密问题,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推荐材料的审查办法

(一)推荐材料和推荐手续必须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验收,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二)审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推荐书、附件材料以及电子文件是否齐全,推荐手续是否完备;被推荐人的国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推荐学部的确定

(一)院士候选人推荐学部的确定,原则上应尊重推荐人和归口初选部门的意见。

(二)不同渠道推荐同一院士候选人,在推荐的学部不一致时,如有3位或3位以上院士推荐且均推荐到同一学部,以院士推荐的学部为准,否则,以其归口初选部门推荐的学部为准。

(三)仅有院士推荐或仅有部门推荐,若推荐的学部发生矛盾时,则以该被推荐人的学科专业划归为原则,确定其所属学部;学科划归不明确或有异议的,可与推荐人或推荐部门商定。

(四)如被推荐人学科专业明显不属于推荐书填写的学部,则由相关学部办公室对其学科专业进行核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调整建议,分别报请各自学部主任同意后,作相应调整。调整时,应符合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五)根据以上原则,对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学部作出调整后,由院士工作局分别通知其推荐人或归口初选部门,说明调整的原因。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学部主席团批准实施,由学部主席团负责修订和解释。

以上内容截至2023年11月23日,参考链接

保密守则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全过程属于工作秘密范畴。为保证增选工作在“严格、严密、公正、客观”的原则下顺利进行,制定本守则。

一、参与增选工作的全体院士、外部同行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增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评审材料、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选票、各类计票结果与相关报告、相关会议材料等)属于工作秘密,须严格保密并由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翻阅、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三、增选过程中的各类会议,除会议邀请的院士或专家以及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场。会议期间原则上不接待来访,特殊情况须与会务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四、参与增选工作的院士、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增选工作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和表决等方面的情况。

五、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院士、专家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将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内容截至2023年11月23日,参考链接

被推荐人行为守则

为进一步严肃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工作纪律,抵制不良风气对院士增选工作的干扰,制定本守则。

一、被推荐人应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学风正派。

二、被推荐人须严格遵守院士增选相关纪律规定和本守则,且须签署并遵守增选纪律承诺书。

三、被推荐人应当充分尊重推荐者的推荐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推荐工作。

四、被推荐人如根据推荐者需求提供材料,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伪造教育、工作、学术、专业技术经历和国籍证明,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提供关于研究成果等方面的不实信息。

五、被推荐人如因品德失范、严重学术不端和违反科技伦理等问题受到处理,以及因违纪违法等问题受到处理且尚在影响期内,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如实向推荐人说明,不得隐瞒。

六、被推荐人不得自己或通过所在单位和部门及其他相关者进行说情打招呼、搞公关、拉选票等干扰和影响增选工作的活动。

七、被推荐人不得自己或通过所在单位和部门及其他相关者进行不实事求是的宣传,不得以学术交流、考察、鉴定、答辩、评审、评奖等名目进行影响增选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八、被推荐人如被投诉,须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不得阻挠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九、被推荐人违反本守则,或涉嫌学术造假等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行为,一经查实,终止对其评审。对实施说情打招呼的被推荐人,永久取消被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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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办法

为使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有效接受社会监督和学术监督,保证增选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公示对象和内容

(一)公示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以下简称有效候选人)。

(二)公示内容为有效候选人相关材料、推荐人姓名或推荐渠道。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学历、主要工作经历、主要学术成就和贡献、代表性论著目录、发明专利情况、重要科技奖项情况等。

(三)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

二、公示范围和方式

(一)公示范围

公示范围为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五年之内调出的国内工作单位、相同专业的其他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具体由中国科学院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特别推荐有效候选人的公示单位由特别推荐小组研究确定),一般不少于5个。

对有效候选人中符合参评条件的党政负责人,扩大公示范围,公示单位不少于7个。

(二)公示方式

有效候选人相关材料在公示单位的公开场所张贴。高等院校在其所在的“院”或“系”等公示,科研机构在其所在的“研究院”或“研究所”等公示。其他单位可参照此原则确定公示方式。

特别推荐有效候选人的公示材料,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可公开张贴或在网上公布,由公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保管。查阅时,要做好登记,不准拍照、摘抄和记录。

如采取其他方式公示,需征得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部工作机构)同意。

三、公示程序 

(一)学部工作机构函请公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效候选人材料的公示工作做出安排。

(二)公示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公示工作。公示前,各公示单位须将公示方式、时间、联系人等情况,报学部工作机构备案。

(三)公示单位进行材料公示。学部工作机构检查公示落实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公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将公示情况和有关意见报学部工作机构。 

(五)学部工作机构将公示情况归档。

四、公示时间 

自有效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开始公示相关材料,公示期为15天。担任党政负责人的有效候选人,公示期为20天。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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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增选中的投诉信处理工作,保证院士增选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院士称号学术性、荣誉性、纯洁性,根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处理规则》)和《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院士增选工作中收到的所有投诉信,本着严肃、认真、慎重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章  投诉信受理范围和受理程序

第三条 受理投诉信的投诉范围包括:对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以下简称有效候选人)公示材料的异议;对有效候选人学术、学风,以及政治、经济和品行等方面的异议;对违反《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被推荐人行为守则》的投诉。

第四条 受理的投诉信应为涉及有效候选人的书面实名投诉(包括提供投诉人真实姓名的电子邮件),且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二)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三)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六条 有效候选人材料公示结束时,停止受理投诉信。投诉信时间以寄出日期(或收到电子邮件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逾期投诉信由各专业学部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进行研判,如涉及实质性内容且问题线索清晰,参照《处理规则》,转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渠道收到的所有投诉信应由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部工作机构)统一登记后,报常委会。学部工作机构协助常委会进行投诉人实名核实后,由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受理的投诉信以及需要调查的问题。

第九条 为保护实名投诉人,学部工作机构应在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同意后,将投诉信中涉及实名投诉人身份信息和不宜披露的敏感内容隐去,再提交常委会研究。

第三章  投诉信处理以及调查核实 

第十条 常委会依据投诉信内容,按照学术、学风问题和政治、经济、品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 涉及有效候选人学术、学风方面的投诉,由常委会根据投诉内容及性质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院士推荐的有效候选人的投诉,由学部工作机构分别致函推荐院士和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并附隐去实名投诉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内容的投诉材料,请推荐院士提交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说明(须本人亲笔签名)、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调查材料以及明确的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学部工作机构。

(二)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推荐的有效候选人的投诉,由学部工作机构致函中国科协,并附隐去实名投诉人身份信息等敏感内容的投诉材料,请其提供书面调查材料以及明确的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学部工作机构。

(三)常委会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投诉内容,可指定有关院士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学部工作机构。

(四)对于抄袭剽窃、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以及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问题,常委会可委托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利用相关检测平台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研究决定后续安排。

第十二条 对于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须按以下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一)调查小组组成参照《处理规则》,至少包括3位院士。调查核实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应回避人员包括推荐院士、被投诉人同一工作单位院士、投诉信中涉及的院士、被投诉人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师生关系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调查公正性的人员。

(二)调查小组应针对投诉内容,参照《处理规则》,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调查对象、进度安排等,经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三)调查小组对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和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结束后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由调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对涉及有效候选人政治、经济、品行等方面的投诉,由学部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的意见,致函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类转办,并由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出具明确处理意见。有效候选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部工作机构反馈书面调查材料和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如有效候选人被投诉内容属实,须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投诉内容中涉及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后续处理给出明确意见。

第四章  投诉信调查结果确认及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中提到的书面说明、书面调查材料、明确的处理意见、书面调查报告、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等,均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常委会。

对存在学术造假的候选人“一票否决”;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政治、经济、品行等投诉内容的调查核实未能及时收到结论的,学部工作机构应如实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依据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明确的处理决定。

院士增选过程中,对有效候选人投诉内容的调查核实未能及时得出结论的,有效候选人可继续进入下一个增选环节;后续任何环节,如查实存在学术造假和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即刻终止其评审资格;如已当选,则按程序取消其院士称号。

第十五条 常委会研究决定终止候选人评审资格时,应报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或学部主席团执委会批准,并由学部工作机构告知推荐者。

第十六条 常委会应在院士增选大会上安排介绍对有关投诉信的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决定,并将投诉信、调查过程相关材料及结论作为内部材料在指定地点存放备查。

第五章  投诉信及相关材料保存

第十七条 学部工作机构须妥善保存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并严格保密。投诉信原件仅提供给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以及相关调查小组的院士查阅。增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调查材料由学部工作机构作为内部材料统一登记保管、长期留存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特别推荐有效候选人的投诉信处理,由特别推荐小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部工作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内容截至2023年11月23日,参考链接

参考资料

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工程院.2023-11-23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西北大学.2023-11-23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中国科学院学部.2023-11-23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中被推荐人行为守则.中国科学院学部.2023-11-23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候选人材料公示办法.中国科学院学部.2023-11-23

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投诉信处理办法.中国科学院学部.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