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公安总处
东北地区公安总处于1946年9月3日在哈尔滨市成立,直属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东北公安总处成立后,提出东北各级公安机关为锄奸治安的执法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彻底清除日寇法西斯主义残余势力、汉奸、特务、土匪,防止和镇压实行阴谋破坏、暗杀、恐怖、组织叛乱、破坏民主的反革命分子,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发动群众,进行反奸翻身运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市政交通,巩固民主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48年12月,东北公安总处随东北党政机关迁回沈阳市。1949年1月14日,东北地区公安总处改称东北公安部。
简介
东北解放区各级公安机关是随着各级地方政权的创建而建立的。省一级公安机关名称不统一,有的称公安处,有的称公安局,还有的称公安厅等。1946年9月1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东北各级公安机关组织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安机构设置和任务。宣布成立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安总处;省设公安处(省委社会部),后改公安厅;专署设公安分处;市、县设公安局;区设公安分局。从而统一了各级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从上到下都得到加强,逐步走上正规,纯洁了队伍,加强了培训,造就了一大批公安专业骨干。
东北公安总处下辖牡丹江市公安处、合江省公安处、嫩江省公安处、黑龙江省公安处、松江省公安处。
1949年5月14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通令:东北公安总处改为东北公安部。
创立户籍制度
为了统一管理城乡居民的流动,1947年6月,东北公安总处通令各地区统一旅行证制度。中共哈尔滨市政府规定了市民迁出、迁入、出生、死亡、临时外宿、临时居住旅行、事项变更等申报制度。市公安局制定户口移动手续制度。市民外出,需携带证明身份的路条、旅行证等证件。1948年4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命令,实行居民证制度,废除旅行证制度。1948年8月,东北公安总处发出通知,规定:居民证是证明居民身份和在东北地区旅行的通行文件。居民证按捺指纹,并留存底档登记注明,每年查验一次,临时居民证半年查验一次。这是中共最早实施的居民证。
1948年6月25日,东北公安总处根据哈尔滨市、佳木斯市、北安市、双城区等地的经验,制定并颁布了《关于户口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就户口管理的目的、范围、方法和重点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将“反革命嫌疑及有违法行为、破坏治安之嫌疑住户”另设登记册。在这些嫌疑住户发生迁移变动时,区街公安机关“应相互通报情况,随时登记材料,以便继续了解,发现问题,打击坏人”。这是中共在这一时期最早制定的比较全面的地方户口管理法规。
在户口调查登记后,东北地区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起了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对参加过中国国民党各类组织的人员和危害社会治安的危险分子,都按特殊人口(即嫌疑住户)专门控制和重点掌握。
东北地区运用户籍管理城市治安工作的经验,得到中共中央的重视和推广,为关内城市接管工作提供了范本。1948年5月,中共中央社会部下发《新解放城市的公安工作介绍》的文件。1948年8月4日,中共中央社会部批转《关于东北城市公安工作经验通报》。《通报》指出:“户口问题是管理城市的重要环节之一,因城市集中而又复杂,良莠难分,坏人到处活动,毫无限制,无有户口、门牌,搬来搬去,不但在治安方面有很大困难,就是邮政、电话、电灯、自来水等管理,亦无法进行。同时建立户口管理制度,弄清人数户数,阶级成份,掌握户口动向,不但利于公安,而且对于战勤负担,国民教育,发展生产,配给粮食,组织群众,都有帮助。”
参考资料
【公安红色印记】东北局社会部和东北公安总处为解放东北立下汗马功劳.人民资讯-新浪网.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