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以忠
周以忠,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驻马店市人,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0月参加工作,清华大学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曾任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年1月18日,周以忠被判处无期徒刑。
人物履历
1979.07—1984.07,清华大学机械系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专业学习;
1984.07—1987.10,清华大学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专业研究生;
1987.10—1989.05,中原地区第二砂轮厂企管办干部;
1989.05—1990.12,中国第二砂轮厂企管办集体企业科科长;
1990.12—1992.04,中国第二砂轮厂陶瓷磨具二分厂副厂长;
1992.04—1993.06,中国第二砂轮厂厂长助理;
1993.06—1993.12,中国第二砂轮厂副厂长;
1993.12—1997.04,河南省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1997.04—1998.08,河南省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8.08—1998.12,河南省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1998.12—2001.06,河南省郑州市副市长;
2001.06—2003.11,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3.11—2005.01,河南省南阳市委副书记;
2005.01—2006.12,河南省南阳市委副书记,南阳市委党校校长(兼);
2006.12—2007.02,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7.02—2011.05,河南省开封市委副书记、市长。
第九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双规调查
2011年5月15日,经河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其采取“双规”措施。
辞去代表
2011年7月30日,因严重违纪,周以忠提出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请求。经常委会议表决通过,接受周以忠的辞职请求。
一审宣判
2014年1月18日,周以忠非法收受人民币951.5万元,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据了解,开封市市原市长周以忠,在南阳市、开封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商等谋取利益,收取巨额贿赂。并且借逢年过节之际,收取党员干部款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
周以忠在担任南阳市委副书记、开封市市长期间,非法收受人民币951.5万元、55.2万美元、8.1万欧元、10万元港元、1万加拿大元、购物卡7万元、手表两块价值27.22万元。
参考资料
原开封市市长周以忠的“忏悔书”:我心中万分悔恨…….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网.2024-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