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新明
钟新明,男,1963年2月生,广东省紫金县人,汉族,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在职研究生。曾任深圳龙岗区常务副区长。
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钟新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钟新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人物履历
1981.07—1984.02 广东省紫金县九和区(镇)教办、中心小学教师、区(镇)团委委员、少先队总辅导员
1984.02—1986.04 广东省紫金县团委办公室副主任、学少部副部长
1986.04—1987.09 广东省紫金县委办公室股级干部
1987.09—1989.07 华南农业大学干部专修科进修
1989.07—1990.07 广东省紫金县委调研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0.07—1993.04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委委员
1993.04—1996.03 广东省紫金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6.03—1999.02 龙岗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正处级组织员(1998.06)
(其间:1996.03—1998.09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政治经济学研究生班学生)
1999.02—1999.12 深圳市龙岗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9.12—2003.05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区长助理、党组成员、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2003.05—2005.1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党组成员
2005.10—2007.06 龙岗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5.11)
2007.06 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2005.10)、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0年8月19日消息,经查,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其亲属建造违法建筑,指使他人弄虚作假办理有关手续;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其亲属谋取、转让工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此外钟新明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接受组织调查。
犯罪证据
更改土地用途 圈地大肆“捞钱”
广东省法院二审认定,2007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钟新明利用其担任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大肆收受贿赂:2008年,钟新明帮助龙岗区黄阁坑村将原宝安县批文13,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置换为8997平方米商住用地,并安置在体育新城法定图则地块内。随后,钟新明告知黄阁坑村有领导介绍的公司要开发这块土地以控制该土地的合作开发权。深圳市业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吴伟光为获取该8997平方米土地的合作开发权,向钟新明提出愿意支付“转让费”。钟新明、钟伟明借机向吴伟光索取港元3300万元。
为收取吴伟光支付的该笔款项并规避风险,经钟新明、钟伟明二人商议,2008年6月钟伟明以其亲属郑某的名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宝诚公司,并拟定了宝诚公司与吴伟光控制的蓝湾公司共同开发该地块,蓝湾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诚公司港币3300万元保证金,若蓝湾公司违约或在成立的项目公司中宝诚公司不占股份,该保证金将归宝诚公司所有的虚假合同。后吴伟光按照钟新明的要求,在此虚假合同上签字盖章。吴伟光于2008年11月21日至2009年5月21日期间,陆续转款港元3300万元至钟伟明控制的宝诚公司账户,钟伟明收款后将款项转出,与钟新明协商共同使用。
在吴伟光与钟新明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后,钟新明告诉某中间人该地块交由吴伟光合作开发。2010年2月,吴伟光控制的蓝湾公司与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8997平方米商住用地的合作开发协议。
助地产商获高额拆迁补偿
2007年,吴伟光为使其一栋拟拆迁建筑获得高额拆迁补偿费,找到钟新明帮忙。在钟新明的指使下,拆迁建筑采取了对吴伟光有利的补偿方案,与吴伟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使该建筑物获得高额、不当拆迁补偿,共计支付吴伟光货币补偿款总金额人民币6219.4521万元。事后,钟新明收受了吴伟光送来的现金港元60万元。
插手工程招标 捞取“好处费”
2007年下半年,为获得某安置小区的建筑工程承包权,深圳市某建筑公司老板吴某杰找到钟新明帮忙,并在钟新明的帮助下顺利中标。事后,钟新明收受了吴某杰送来的现金港币80万元。
2008年,龙岗医院工程和龙西河工程开始招标。为获得两个工程的建筑承包权,宝嘉新公司通过钟新明的亲属钟木林(另案处理)请钟新明给予关照。在钟新明的帮助下,宝嘉新公司挂靠的单位顺利中标。事后,钟新明收受钟木林港元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06.576万元的商铺两间。
两次“出手”受贿50万港币
2009年,天基公司老板叶某东为在龙岗区政府开展地铁3号线(龙岗段)及深惠公路(深圳段)改扩建工程拆迁土地置换过程中获得有利于天基公司的置换土地,找到钟新明帮忙。在钟新明的关照下,置换土地成功。2009年7月,叶某东为排除业主阻力,顺利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再次找到钟新明帮忙。通过钟新明的帮助,在政府的压力下,天基公司顺利完成了拆迁工作。事后,钟新明收受了叶某东送来的现金港元50万元。
同年,钟新明在其弟弟钟伟明购买深圳市某开发公司开发的别墅过程中,要求打折,并应该公司的请求帮助完善相关市政设施,使钟伟明以低价购房方式获利人民币213.3003万元。
依法双开
2010年10月12日消息,深圳市纪委对龙岗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钟新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帮助其亲属建造违法建筑,指使他人弄虚作假办理有关手续;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其亲属谋取、转让工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
钟新明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钟新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钟新明利用其担任龙岗区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深圳市体育新城土地整备安置领导小组副组长、地铁3号线建设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钟伟明参与钟新明共同受贿。被告人吴伟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钟新明、钟伟明行贿。利用吴伟光想获得8997平方米土地开发权的机会,钟新明、钟伟明向吴伟光索取贿赂港元3300万元;帮助吴伟光获得拆迁补偿,钟新明收受吴伟光港币60万元;帮助宝嘉新公司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钟木林港币10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306.576万元的商铺两间;帮助叶某获得土地置换及完成拆迁工作,钟新明收受叶某港币50万元;帮助吴某获得建筑工程,钟新明收受吴某港币80万元;帮助深业南方公司完善市政设施,钟新明在钟伟明购买该公司开发的紫麟山花园别墅过程中,要求打折,使钟伟明以低价购房方式获利人民币213.3003万元。
2011年12月消息,深圳中院对钟新明、钟伟明受贿,吴伟光行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钟新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钟伟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吴伟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涉案赃物、赃款、有价证券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钟新明、钟伟明表示考虑是否上诉,被告人吴伟光表示要上诉。
终审裁定
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钟新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参考资料
深圳龙岗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4年敛财3千多万被判死缓(图|简历).中国经济网.2023-05-08
深圳龙岗常务副区长涉嫌严重违纪被查 被指插手工程建设.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委员会.2023-05-08
深圳龙岗原副区长受贿近4000万终审获死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3-05-08
深圳龙岗副区长钟新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深圳特区报-新浪网.2023-05-08
受贿港币3590万人民币520万 深圳龙岗原副区长被判死缓.三湘风纪.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