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欺诈
恶意欺诈,又称“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从事某种民事行为的行为。欺诈行为有以下特点:(1)欺诈一方必须出于故意;(2)欺诈的手段可能是积极的行为(如将假货说成真货),也可能是消极的沉默(如出卖人故意不将出卖物的隐蔽瑕告诉买受人),但其目的都是为了使对方因此而陷于错误;(3)受欺诈一方进行法律行为完全是由上述错误认识所造成的后果。欺诈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正文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