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调拨、销售活动的合法凭证。
1987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2002年1月26日,该条例被《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取代,后者明确了将监管责任从商业部门转向经贸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贸部门,明确了市级和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并对生产、储存企业设立与改扩建、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审查定点、发放经营许可证以及剧毒化学品等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同年10月8日,国家经贸委出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流程和条件,还区分了甲、乙两种经营许可证,分别对应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修订《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更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在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该办法,并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还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并废止了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办法。2013年12月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了《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铁路主管部门职责的表述。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办法》进行修改,主要调整了关于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并规定了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监总局制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历史沿革
1987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
第三十条规定了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 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 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釆购;
(四) 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四十二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釆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发布了《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这一版的规定与1987年版的规定区别在于:国务院经贸管理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贸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包括审查生产、储存企业设立与改扩建,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审查定点,发放经营许可证,登记国内危险化学品,组织应急救援和协调,并进行监督检查。市级和县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按2002年1月26日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职责。
同时还规定了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等需向省级经贸部门或市级监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者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公安和环保部门。凭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无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采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同时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废止。
2002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这一版本相对于1987年版的区别在于: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该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同时还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该规定还将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颁发,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201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发布了在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一版本相对于2002年的版本的区别在于: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且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了在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版本相对于2002年的版本的区别在于: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该办法。并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同时原国家工信局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了在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2011年发布的《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发布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六条中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均修改为“竣工验收报告”;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经营地点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经营许可证”;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适用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企业,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企业。
二、以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样式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AB危化经字[YYYY] 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代字,危化经-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晋太危化经字[2014]000003。
证件管理
相关机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上第三条规定以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申请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申请资料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二、如申请单位属于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有效期及延期
证书的有效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证书的延期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初次申请时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证书的变更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违规处罚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罚。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七、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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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024-07-28
国务院关于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2024-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国政府网.2024-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中国政府网.2024-07-2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政府网.2024-07-2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中国政府网.2024-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中国政府网.2024-08-0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中国政府网.2024-07-2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式及说明的通知.应急管理部.2024-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2024-07-2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应急管理部.2024-07-2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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