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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和引起婚姻无效的原因。

定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有配偶者只能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和引起婚姻无效的原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2号。

有关重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常见问题

构成重婚具备的要件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重婚的类型

重婚有两种类型: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一夫一妻是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终止之前不得结婚,否则即构成重婚,后婚当然无效。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者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重婚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构成须具备的要件是:

1、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一是重婚,二是与他人同居,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主体是有过错的配偶。这些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利,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权利中的法定义务,构成违法性。

2、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害事实,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侵害对方配偶的配偶权;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的身体权、健康权,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表现为: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造成配偶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亲权或者亲属权等损害;配偶权、身体权或者健康权、亲权或者亲属权的损害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损害。

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本条规定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违法行为,扩大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增加了适用的弹性,有利于救济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正确的决策。

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包括两种,即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刑法规定

重婚在刑法中的规定

为维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社会秩序,《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上的重婚罪侧重于对当事人之主观恶性的惩罚,其犯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重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对于“包二奶”或者通奸行为,因这类行为与重婚行为并不相同,故不能依照重婚罪定罪处罚。“包二奶”者、通奸者的配偶因此受到损害的,其可以在提出离婚时要求对方根据过错进行赔偿。出于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刑法》第259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如果重婚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案例分析

案例:欧阳某以被妻子自诉重婚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在服刑期间诉李某离婚案

案情介绍

【案情】

原告:欧阳某,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

被告:李某,女,因患精神分裂症尚未治愈。

法定代理人:许某,女,系李某之母。

原告欧阳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男,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欧阳某外出打工,从此与妻子分居。1998年4月,欧阳某在外省打工时与有夫之妇王英相识,两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欧阳某与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冲里喂养鸡、鸭、鱼等,并搭了个工棚,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李某对欧阳某进行过规劝,但欧阳某置之不理。欧阳某与王英的同居,给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严重伤害。李某于2000年元月开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某到某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结论为: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行为能力。李某的胞兄共为她支付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3368.50元。2000年8月25日,李某以欧阳某、王英犯重婚罪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2000年12月2日,欧阳某、王英因涉嫌重婚,经某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该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处欧阳某、王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判决生效后,欧阳某关押在某县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四缝三间的木屋1栋,打米机、粉碎机、电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各1台,母猪1头及部分木料。

2001年8月15日,欧阳某以李某起诉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儿女。

李某的母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如欧阳某坚持要求离婚,须付给李某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2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婚后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欧阳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较好。但欧阳某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与李某分居已达6年之久。欧阳某外出打工期间,自与王英相识后,逐步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李某以欧阳某与王英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欧阳某与王英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欧阳某提出与李某离婚,予以支持。由于欧阳某与王英的重婚,给李某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且目前无行为能力,因此,欧阳某应当承担李某今后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因欧阳某无力全部承担,予以部分支持。双方长女已外出打工,能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次女、儿子尚年幼,需要抚养,因目前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抚养能力,应由欧阳某抚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享受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01年9月24日判决如下:

一、准许欧阳某与李某离婚。

二、次女、儿子由欧阳某抚养,但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李某有探望的权利。

三、四缝三间的木屋各一半,左边归欧阳某所有,右边归李某所有。粉碎机、旧拖拉机、柴油机归欧阳某所有;打米机、电机、母猪、家具等归李某所有。

四、由欧阳某支付李某因治病已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3368.50元。

五、由欧阳某支付李元婚今后的生活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

六、由欧阳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七、上列四至六项共计18368.50元,限欧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8368.50元,其余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

参考资料

..2023-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