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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

无偿合同,又称为恩惠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而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支付任何代价。常见的无偿合同包括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在无偿合同中,尽管一方当事人无需支付对价,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在无偿借用物品时,借用人有义务正当使用并按时归还物品。无偿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以随意撤销或解除的合同,更不是违约后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

注意义务与责任的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对故意和所有过失都要负责;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只需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

对缔约人的要求不同

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偿合同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益的一方当事人。

可否行使撤销权的不同

在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方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但在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给第三方且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且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是否有返还义务的不同

在无处分权人通过有偿合同转让财物给第三方时,第三人通常不必对原物所有人负返还义务;但如果通过无偿合同转让财物,则在原物存在时,第三人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合同性质的意义

- 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只能是有偿的,而赠与合同则是无偿的。

-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需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

-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而无偿合同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益的一方当事人。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

违约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原有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统一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中普遍认为统一合同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然而,对于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对价的无偿合同,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解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考虑其特殊性,不应简单套用严格责任原则。无偿合同的实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不符合损害赔偿的宗旨,也有违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则。此外,分则关于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的相关条文表明应采过错责任。基于国外立法例的参考,无偿合同违约归责原则应采过错责任。

现实意义

- 体现了违约责任的道德属性,有助于淳化道德风尚,保证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贯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有利于当事人积极、正当实施合同义务,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后果,强化合同当事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概念。

参考资料

无偿合同. 律临.2024-11-26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小麦公考.2024-11-26

无偿合同.律临.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