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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慧

李希慧(1957年4月—2022年3月31日),男,湖北仙桃人,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4年7月9日18时,李希慧在骑车回家途中,突然走失,经过社会力量的帮助,于7月14日清晨被找回。2022年3月31日10时40分,因病医治无效,逝世,享年65岁。

人物经历

1983年7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

1986年7月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0年12月至1994年1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6年7月至1993年12月任教于中南政法学院;

1994年1月至1996年5月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

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

1996年5月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1998年至2004年5月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4年5月至2005年8月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法商研究》常务副主编。

2006年起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侨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刑法学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政法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2007年--至2009年兼任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9年6月5日,李希慧教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

主要贡献

代表作品

《刑法解释论》,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刑法探微》,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环境犯罪研究》,合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

《刑法解释专题整理》,合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刑法各论》,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副主编,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新刑法教程》,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刑法学》,副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刑罚通论》,合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1999年修订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论》,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贪污贿赂罪研究》,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刑事立法研究》,主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

刑法总论》,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刑法各论》,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刑法修改研究》,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刑法学总论研究述评(1978—2008)》,副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刑法分则要论》,副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英美刑法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科学出版社2010年第二版。

《刑法新教程》,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代表论文

《医疗事故罪之“严重不负责任”辨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未经处理”之含义考探》《环境犯罪客体研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学术成果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刑法论文120多篇。其中,合著的《经济犯罪新论》2000年获第12届中国图书奖;2001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1994-1998年)一等奖;参编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高教社2000年10月版)获200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合著的《刑罚通论》获普通高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著作类法学二等奖;副主编的《毒品犯罪研究》《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新刑法教程》分别获首届"泛达杯"全国优秀法律图书二等奖;河南省优秀图书二等奖;北京市第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合著的《国际惯例书库》(5)、《我国刑法应建立完备的自首、坦白、立功制度》分别获海南省精神文明成果奖;海南杯世纪优秀论文二等奖。

学术观点

1、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单纯主张其中任何一种观点都失之于片面,我国刑法典的创制应该循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进行,但着重于犯罪化。

2、从静态意义上来讲,刑法解释具有解释主体的广泛性和解释对象的特定性的特征,从动态意义上来讲,刑法解释具有与动态刑法解释的相联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作用的重要性等特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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