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
公用事业是指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通称城市基础设施或市政服务事业。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用事业由国家或城市财政投资兴办。经营管理方式则根据公用事业的性质和城市的具体情况而不同。城市自来水、电力、煤气、供热和公共交通事业,归市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部门领导,由独立的专业公司经营,实行经济核算制;邮政通讯等采取营业性的经营方式,由独立核算企业负责经营;城市环境卫生则由城市维护费开支。
简介
与我国的公用事业相比,资本主义国家的公用事业一部分由私人资本兴办,并以盈利为目的,直接向用户和受益者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一般是在价值规律、供求关系的支配和作用下形成的,但市政当局也采取一定措施进行必要的干预。当营业收入不足以补偿成本,得不到应得利润时,一般由政府进行适当的补贴,以维持其正常经营。一部分公用事业,特别是收费较低或提供无偿服务的,由政府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和公司兴办,列入城市财政预算。
基本分类
主要分为:①环境卫生、安全事业。如垃圾清除、污水处理、防洪、消防等。
②交通运输事业。主要是公共旅客运输,如地下铁道、电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停车场、索道、道路、桥梁等。
③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的生产、分配和供应。
④其他公共日常服务。如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房屋修缮、邮政通讯、火葬场、墓地等。
相关区别
公用事业同一般生产企业有所不同,表现在:
①以提供劳务为主,很少或几乎不生产有形产品;
②服务面广,几乎对全市所有团体、组织和居民提供服务;
③投资大、回收期长,有的还向用户(或居民)提供无偿服务;
④能给整个城市及用户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公用事业价格
公用事业价格是指这些行业为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价格。因此公用事业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经营的垄断性和地域性。受资源、规模经济效益以及政府对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制约,公用事业在经营上不太可能形成充分的竞争,从而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市场对价格的影响非常有限,企业和居民只能被动地接受价格。公用事业一般都是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当地消费。由于各地影响公用事业价格的因素有很大差异,公用事业的成本和价格在各地区之间有较大差别,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2.价格的单一性和政策约束性。公用事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是直接从生产到销售,中间没有流通环节。与之相适应,公用事业价格只有单一的零售价格形式。从维护企业和居民利益出发,政府对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一般都进行控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
作用
城市公用事业是城市生产经营、居民日常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事业,是城市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基本条件。这一事业的发达和完善,能提高整个城市的劳动生产效率、工作效率,节约社会劳动,为居民生活创造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条件。它反映城市面貌和文化水准,生活水平,以及经济水平的整体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