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一项于1999年5月31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法规,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然而,该办法已于2022年1月1日废止。
法规信息
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颁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规内容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贯彻
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环控字[2004]5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强化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委托外单位进行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的活动。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接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省环保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环保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当地设区市环保局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领取并填写《江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表格附后),经批准后领取联单,并于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当地环保局,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所在地环保局。转移量和废物类别及运输方式较为稳定的,每年报一次转移计划。
四、将危险废物进行跨省转移的,必须经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环保局许可,同时向移出地省环保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转移。跨设区市转移危险废物的,须经接受地设区市环保局许可,同时向省环保局及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报告。
五、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其它有关证照。
(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省环保局审查意见。
(四)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所在地设市区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五)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环保情况有关材料。
六、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须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得到认可。
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在验收危险废物时,若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有权拒绝接收废物,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禁止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转移地点。
八、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保存5年。省环保部门对某些联单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九、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掌握本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现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不执行或违规者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附件:《江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略)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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