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
助学金是无偿提供给在校学生帮助他们克服经济困难的资金。
助学金是与西方现代大学共同出现的概念,最初由慈善人士、慈善机构、宗教组织、高等院校、皇亲国戚和统治者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就已产生了由各地方政府严格审核的学生助学金。1952至1983年,中国继承1949年前的公费制和供给制,进入以实施人民助学金为主的助学阶段。20世纪60年代,美国政府制定《高等教育法》,提出针对低收入家庭设立的助学金项目。1972年,美国国会修订《高等教育法》,增加设立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即后来的“佩尔助学金”)。2007年,中国国务院和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相关意见和办法,正式确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之后,由于助学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存在从“机会平等”向“资助均等”“利益均占”蜕变的倾向,促使人们对该政策的合理性产生质疑,进而促使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把目光转向更有利于高教发展、社会发展,更为公平也更为有效的资助政策。
助学金政策具有无偿提供、无需归还的性质,旨在通过帮助贫苦学生克服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均等和社会公平。但随着资助人数和比例的上升,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模扩大,也进而影响高等教育与普通教育经费投入的平衡。
定义
助学金是无偿提供给在校学生帮助他们克服经济困难的资金,是指给予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及对成绩优异者的奖励基金。
起源
助学金是与西方现代大学一起出现的,助学金最初往往是由慈善人士、慈善机构、宗教组织、高等院校、皇亲国戚和统治者设立的,具有明确的慈善性质以及帮助贫苦学生,为社会造就人才的宗旨。
发放标准
助学金的发放标准最初都是按“家庭收入”和“家庭平均生活费”高低,即依照“生活水平测评”一来确认学生是否有资格领取助学金,领取多少助学金的。凡是在校大学生,生活水平又低于某一标准,就有权获得助学金。这里所用的标准实质是一种“标准参照”。学业状况在一些国家中是评判的标准之一,但不是首要和充分的条件。所以,就发放标准和各国助学金设立宗旨而言,助学金政策旨在帮助贫苦学生克服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和社会公平。
性质
助学金都具有无偿提供、无需归还的性质,作为政府的主要资助政策,助学金支出的巨额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交纳的税收。这种性质的存在,使几乎所有实施助学金政策的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迅速扩大,发扩标准迅速平均化。经过几十年的运转,为实现“机会均等”而设立的助学金,为资助最需要帮助的贫苦学生的助学金,在许多国家里都蜕变为在校大学生均沾的“资助均等”。以英国为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就有了由各地方政府严格审核的学生助学金,当时受助者在各地区比例不一,一般不超过所有学生的。然而,年领取助学金成了“每个全日制大学生享有的权力”,所以到年代,以上的英国大学生如去除外国留学生,这一比例更高达都可接受政府助学金。其中一部分由居住地政府代所有学生支付学费,另外还有学生可以获最多为每年英镑的生活津贴。
分类
提供主体
按照提供主体可以分为国家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出资设立,资金来源于政府的公共财政或称为国有资金。社会助学金的提供主体则一般为个人慈善家、社会公益团体及企业,其资金来源一般为个人或企业盈利收入、社会募集资金等。
受助对象
按照受助对象的标准划分,高校助学金可分为研究生助学金、本科生助学金及专科生助学金(部分高校对于新入学学生还会设置新生奖学金)。受助对象的不同,助学金提供的金额与比例也不同。
助学金级别
按照助学金级别来分,高校助学金又可分为国家级助学金、校级助学金、院级助学金。国家级助学金一般是由国家制度统一规定,其资助金额、比例、对象等遵循相关文件的一致规定;校级助学金一般是由学校根据本校经费情况自行设立,其资助金额、比例等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院级助学金一般是由学院根据本学院的资费情况进行设立,一般资助额度较少,部分高校并不设立这一层级。
意义
助学金政策有助于帮助贫苦学生克服求学期间的经济困难,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和社会公平。
缺陷
随着大学生人数的增多,获得资助的人数和比例的迅速上升,政府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甚至到达难以维持的地步,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规模扩大,也影响了高等教育与普通教育经费投入的平衡。英国一直用的高等教育经费资助占同龄人中不足的大学生,而日本实行贷学金政策,它只需用不足的高等教育经费资助占同龄人口以上的大学生。政府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大学生生均经费和社会负担成本日益上升,是向大学生广泛提供无偿助学金的“出乎预料”的负作用。
大部分或所有大学生享受助学金包括免缴学费、获生活津贴的政策,使中产阶级子女成为主要受益者,使“助学金政策成为效率最低的,试图促进教育机会平等的政策”。从世界各国的统计资料和官方报道看,国家中高级公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理人员在社会劳动人口中仍占少数。譬如,在澳大利亚占32%,在法国占另30%。然而,出身于上述家庭的大学生却占了大学生总数的大多数。在19岁的澳大利亚大学生中,出身于上述家庭的占63%,在法国已就业的获有高等教育文凭的男子中,出身于上述家庭的占63%。相反,在社会劳动人口中占大多数的体力劳动者子女占大学生总数的比例却很低。在澳大利亚是20%左右,其中非熟练工人子女仅占9%;法国农业工人子女中只有1%的人能上大学,工人子女中也只有6%的人能上大学;英国为17%。另外,在补贴生活用的那部分助学金中,也至少有一半以上为中产阶级家庭子女所占用。在其它国家中,助学金分发对象和占用比例也大致如此。
由于中产阶级子女以及获资助者大量受益,助学金政策还引起了两大社会公平问题。第一,政府支付的助学金来源于纳税的税赋,而纳税人中,只有少数中产阶级和富有阶级子女上大学,大部分纳税人是中、低收入者,他们的子女又大都没有上大学,因此也不可能获得助学金资助。这就造成了大多数不享用高等教育的纳税人,为少数享用高等教育的人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问题,造成了中低收人者缴纳的公共资金被用于资助中高收入者子女的问题。这是有悖于设立助学金之初衷的,是任种社会不公。第二,上大学者无偿利用公共资金完成学业,享用高等教育,并在以后的经济生活中获得比其他人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工作、更多的收入、更少的失业可能他们获得了巨大的“教育回报”,但是他们却不用承担高等教育的直接成本。这是要求未享用高等教育也未获得直接回报的人,为直接获益者支付成本,直接获益者却无需承担成本。这又是一种令纳税人以至整个社会不平的社会不公。
发展趋势
由于助学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无可避免的存在从“机会均等”向“资助均等”“利益均占”蜕变的倾向由于助学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两大社会公一平问题,也由于政府难以维持的经济负担,使高等教育规模扩大各类教育均衡发展严重受阻,助学金政策的合理性引起了人们的争论、从而促使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把目光转向更有利于高教发展、社会发展,更为公平也更为有效的资助政策。
相关案例
中国助学金
人民助学金政策时期
1952至1983年,以实施人民助学金为主的阶段。1952年7月8日,国家政务院颁发《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随后教育部也发出《关于调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工资及人民助学金标准的通知》,具体规定了人民助学金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发放标准、评定方法和评定程序。这两个《通知》的发布,标志着人民助学金政策从地方层面正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此后该制度一直实施到1983年,期间受到文化大革命影响而停止,又于1977年恢复,30年间该制度经历过三次重大调整。
一、1955年进行第一次调整,主要对人民助学金资助范围和发放地区标准进行调整。在资助范围方面,由原先的100%资助改为资助70%的学生,取消对家庭富裕能自费的学生的资助;在发放标准方面,将中国细分为10类地区,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生活水平进行发放,同时规定了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城镇困难家庭的资助标准与实施方法。
二、1960年的第二次调整,由于各地政府在实施人民助学金制度中标准不一致,国务院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改进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和研究生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工人、农民、干部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的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资助的范围和标准。
三、1964年进行第三次调整,随着3年自然灾害的结束,国民经济状况有所好转,在此情况下助学金调整主要以提高标准、扩大比例为主要内容,将资助范围从原有的70%非师范生上升到75%,同时资助的标准也有所提高。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一阶段的人民助学金制度是对1949年前公费制和供给制的制度沿革,是实行计划管理体制历史时期的产物,与当时“教育为国家建设服务,教育为工农兵开门”的方针政策相适应,和全国人民生活水平整体较低的情况有关,为国家实现快速培养建设需要的人才起到了巨大作用。
人民奖助学金并存时期
1983至1986年,人民助学金、奖学金并存阶段。1983年7月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标志高等教育贫困生资助制度进入了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并存的新阶段。同时国家对人民助学金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首先,缩减了发放范围,将原来面向75%的非师范学生降为60%;其次,细化国家助学金标准,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一般人民助学金”和两种不同连续工龄的“国家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共计三类。这一阶段的资助制度打破了原有的“人民助学金”单一资助模式,进入了奖学金助学金并存的资助模式,同时人民助学金发放种类更加细化。这反映出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对于高等教育贫困群体的资助理念出现出了从公平向效率转变的价值趋势。
取消人民助学金时期
1986至1992年,取消人民助学金阶段。1986年7月,国务院转发了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现行普通高等学校人民助学金制度的报告》,该文件的出台宣告了人民助学金制度的结束。为了弥补取消助学金所带来的资助空白,国家于1987年7月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至此,高等教育资助制度进入了奖学金和贷学金的并存阶段。这一阶段的典型标志是在中国实行了30年的人民助学金制度被取消,奖学金和贷学金并存模式取代原有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并存资助模式。贷学金对助学金的替代,一方面反映出了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更加凸显出政府在资助理念上对于效率价值的追求。
重新确立助学金时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大学生需要自筹学费,从实践中看,贷学金仅仅有利于解决贫困大学生学费问题,同时由于贷学金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中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贷学金违约率也处于相对较高水平。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贫困生资助制度,1993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教委发出《关于对高等学校生活特别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的通知》。1994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助学基金的通知》。1995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国家正式出台了《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2004年6月又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2005年7月,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的紧急通知》。助学金制度通过向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勤工俭学助学基金,减免学杂费等多种形式出现,上述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中国进入了高等教育资助制度多元化的时代。这一阶段,中国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资助机制仍然处于构建期,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首先从数量上看,各种单独资助政策的作用有限,在资助范围和资助数额上都无法和以前的人民助学金制度相比,无法满足高校贫困大学生的需求。其次从结构上看,各种资助机制之间的相互衔接并不完善,出现了制度重复覆盖和制度覆盖缺失所致的“夹心层”两方面问题。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发布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国家助学金制度确立。2007至2009年,国家助学金共资助学生3106.04万人次,惠及430万家庭贫困的高校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平均为30%,平均标准为3000元/年。2007年国家出台了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政策,至此中国进入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贷款以及其他资助办法为一体的新型资助体系的探索期。这一阶段,国家助学金制度重新得以确立。从实际情况看,国家助学金制度无论从资助范围上,还是从资助数额上,都在多元化资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体现出资助体系公平的价值取向;同时国家助学金又和两项助学贷款制度相互配合,前者解决生活费用问题,后者解决学杂费问题,体现出了资助体系效率的价值取向。
2012至2022年,累计发放助学金907.97亿元,资助学生达到4813.27万人次。期间,助学金标准于2015年由生均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
美国助学金
早期及近代奖学金的设立:贫困资助的萌芽
美国最早的大学制度移植于欧洲。在殖民地时期,既有政府出资直接仿照欧洲大学形式创办的学院,也有基于对上帝信仰的殖民者或追求慈善精神的富商捐资创办的学院。学校虽然经济条件有限,但也会考虑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一定资助。早期资助的形式包括个人或校友捐款、基金会设立的奖学金、学费减免或缓交以及勤工助学等。最基本的资助是学生奖学金。奖学金设立初衷在于吸引优秀学生、鼓励学生学习,如在耶鲁大学,接受贝克莱奖学金的条件是要经过两个小时的希腊语和拉丁语测试。但资助有限,一些真正贫寒或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主要是由学校或州政府适当减免学费。为了不使学生养成懒散作风,还需要对贫寒学生接受奖学金的资格进行认定。如密执安大学的认定方法是,根据地方法庭多数法官证实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没有足够能力支付学费,其学费才由密执安公共财政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贫困学生的入学数量。
直到1958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国防教育法》,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和国防学生贷款。《国防教育法》是联邦政府首次大规模资助教育的项目,至此拉开了国家资助大学生的序幕,但本次资助强调对优秀者的奖励。由于法案没有单独设置针对贫困学生的免费助学项目,因此,考入大学但成绩一般的学生得不到贷款的资助,以致面临失学或较大的经济困难。
《高等教育法》的出台:助学金制度的正式形成
20世纪60年代,美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然而根据联邦教育署的调查表明,每年仍然有大量的学生因为家庭贫困或家庭负担较大而无缘高等学府。1965年,美国政府制定了《高等教育法》,提出了针对低收入家庭设立的助学金项目,时任教育署署长科培尔在解释立法的根本宗旨时强调说:“请注意到该项目的设计目的是帮助有潜能的贫困学生,它不是用于挑选并奖励最具有学术天赋的人,而是资助那些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贫困学生”。为了避免人们对“助学金(Grant)”这一概念的误解,法案将“助学金”更明确地称为“教育机会助学金”来体现设立的本意。
法案规定了“教育机会助学金”的申请条件:(A)该学生已作为全日制学生在本校注册,并且其学习成绩良好;(B)能够表明他具有取得良好成绩和具有创造力的潜能,并具有保持成绩良好的能力;(C)具有特殊的经济困难;(D)没有“教育机会助学金”,他将不可能在校学习。
法案还规定了“教育机会助学金”的资助金额由学校确定,但不得超过800美元,或为一名学生所获各种资助(“勤工助学项目”资助除外)总额的一半,如果学生前一学年在班上成绩排在前50%,那么,在获得助学金的基础上可再增加200美元。同时法案也强调了高校要考虑和适当审核申请者的收入来源和其主要经济支持者的收入来源,还要求获得“教育机会助学金”的高校与教育署署长签订协议来保障法案的实施。这次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仍要求学生的学业成绩在中等以上,在一定意义上它依然具有奖学金的性质,不利于家庭贫困但成绩排名靠后的学生完成学业。
助学金项目的改革:贫困生资助政策的调整
1965年《高等教育法》颁布后,高校入学人数激增。低收入家庭从联邦政府获得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但随着美国逐渐暴露出来的通货膨胀问题,高校财政出现了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联邦政府应增加教育拨款已成为社会共识。为了进一步扩大资助力度和范围,保障更多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美国国会1972年修订了《高等教育法》增加设立了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即后来的“佩尔助学金”。原来的“教育机会助学金”改为“补充教育机会助学金”。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旨在向渴望攻读大学的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每年最高为1400美元,不超过所在高校教育费用的一半。该助学金最大特点是,由联邦教育部在认定学生贫困资格后,直接将助学金划拨到学生或其所在院校。
法案还规定了此项助学金的接受条件:拥有公民身份、无贷款不良记录、无刑事处分的全日制或在职大学生。它是由联邦政府直接面向贫困学生,无须提供学业成绩、真正解决学生经济问题的助学金项目。至此,美国大学生助学金制度基本定型。此后,美国《高等教育法》的修订不过是根据国家和教育财政情况增加或减少助学金数额,完善调整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及奖学金政策,助学金的类型一直没有太大变化。
参考资料
教育部:近十年累计发放助学金907.97亿元.教育部网站.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