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是在中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
执行标的包含权利和义务关系、给付方式、物种、数额或要求这四个要素,有多样性、非抗辩性、法定性等特点,遵循有限原则。执行标的的具体内容包括财物、行为两种。
概念
执行标的,是在中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所以,执行标的具体应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给付内容。
要素
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
(1)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兑现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给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行为等。
(3)物种。即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
(4)数额或要求。即物的价值、数目和具体标准。
执行标的如果缺少上述要素,那么它就不明确、不具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标的,是不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
原则
执行标的遵循有限原则。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民事执行的标的内容是有限的,即限于财产或行为。财产或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是由民法关系的标的决定的,同时也只有财产或行为才能满足权利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出的给付要求。二是对财产的执行范围是有限。在特定执行案件中,债权人仅能够针对被执行人的特定的、具体的财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此即财产的有限执行。换言之,对被执行人的有些财产不能予以执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应禁止执行的标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民事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就是指,民事强制执行活动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不能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应依照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
特点
执行标的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1.执行标的的多样性,主要是指两方面,一是执行根据的多样性。执行根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效力的债权文书等醉等。二是执行标的内容的多样性。执行标的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人身,而且还包括行为。
2.执行标的具有的非抗辩性。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执行根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不要求债权人充分举证证明,也无须法院查证证明某项财产确是属于债务人所有或支配,更无需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言词辩论确认财产系债务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标的非抗辩性,不仅表现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有义务自报财产,表现在人民法院对查询存款)搜查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财产等执行方法的运用上。
3.执行标的具有的法定性。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以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4.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多样性。由于执行标的内容的多样性,所以,相应的强制措施也是多样的。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执行规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执行措施;一是对金钱交付的执行措施;二是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三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四是对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的措施;五是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等。
5.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有限性。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有限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执行标的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民事行为,不包括人身。二是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的范围。对于第一层含义的不同观点上文已述。对于第二层含义学术界无争议,一般认为,债务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但是下列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1)实体法上禁止让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等);(2)程序法上禁止扣押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又如,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擅自解冻;(3)在性质上不得为执行标的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4)不准流通的物品,如违禁品、淫秽品等。
类别
执行标的的具体内容,包括财物、行为两种。
财产
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
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不动产;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动产;股权;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存款;仓单、提单对应财产;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金银等贵重金属;矿产权益;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等。
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如执行唯一住房、执行无证房产、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
可豁免执行的财产
基于维护社会安全及公共利益,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的需要,法律规定了禁止执行的财产,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物品、费用,完成义务教育必需的物品,身体缺陷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财产不得执行。具体来说,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均可纳入可豁免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工作文件,还明确了党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基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存款准备金、备付金等财产不得执行。
此外,部分财产依性质也不得执行:1、法律禁止持有或交易的物品,如假币、毒品、枪支弹药等;2、专属于被执行人所有或与被执行人的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如损害赔偿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有违公序良俗的财产,如墓碑、礼拜用品等。
其他特殊说明
1. 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可执行其财政资金。
2. 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3. 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应区别对待。
4. 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可以执行。
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关于物的执行应当纳入对财物执行的范畴,这里所称的行为是指那些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行为。以间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为主要手段是区别于可以采用冻结、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划拔、拍卖、变卖等直接执行的手段,间接执行是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产生精神压力,迫使其自动履行特定行为的执行方法。间接执行的方法不能直接产生执行效率。由于执行标的往往与被执行人人身有着特定联系,导致直接执行无法达到申请执行人的需求,因此多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是该类执行的主要特点。
行为无法脱离人作为主体的客观要素,有时特定的行为必须由特定的人方可完成。尽管在一些场合,行为可以由他人替代完成,且完成的效果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并无不同,但从本质上来说,这样的行为仍然不能脱离人主体而独立存在,亦不可转化为金钱而满足债权人的需求,执行的标的仍然是行为。而对于不能由他人替代完成的行为,其人身依附性尤为突出。
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同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一样,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人身
在中国,人身不是财产,既不能有经济学上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从观念上作出评价。因此,人身权不以满足权利主体的物质利益为目的,不直接体现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也不由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所决定,从人身权本身来看,它是毫无经济内容的。所以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例外的是,中国台湾地区在民事执行中除财产和行为之外,人身亦可以作为执行标的,而中国大陆立法及司法却不承认。
在现代法制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体
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体一部或者全部作为执行标的。
2.人的自由
中国法律采国外立法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比如,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对义务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概念
执行标的物
执行标的物的“物”字,应当从广意的角度理解。执行行为指向的物,可以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但执行行为的现实性并非只有通过实物或特定物可以实现,一些权益也是可以依法予以执行的,这种权益同样也是物的一种形式。所以,一切执行措施所指向的物都是执行标的物。执行标的物,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所采取执行措施指向的物。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法院判决的对象。
参考资料
“执行标的”与“执行标的物”概念辨析.中国法院网.2024-09-06
对执行标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中国法院网.2024-09-06
论民事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设立及适用.论民事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设立及适用.2024-09-06
执行大全:可执行财产范围、可限制行为清单、强有效执行措施.执行大全:可执行财产范围、可限制行为清单、强有效执行措施.2024-09-06
普法丨“三招”确定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澎湃新闻.2024-09-09
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常见法律问题.澎湃新闻.2024-09-09
执行大全:可执行财产范围、可限制行为清单、强有效执行措施.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24-09-09
民事诉讼中行为执行问题研究.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4-09-06
执行标的.找法网.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