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基金会
私人基金会是信托及离岸公司的结合体,目的是进行财产的运作、保存、管理和投资,为所有权的保密及财政利益做有效的安排。基金会不同于信托之处在于它的法人身份是独立的资产拥有者。私人基金会也是一个非营利组织,通常由个人或企业的单一主要捐赠创建,其资金和计划由自己的受托人或董事管理。它们通常通过投资初始捐款来产生收入,并将大部分投资收入用于慈善活动。
分类与规则
私人基金会通常分为私人经营基金会和私人非经营基金会。私人经营基金会以其投资收入为慈善活动或组织运作,而私人非经营基金会则向其他慈善组织支付资金。在美国,国税局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的免税要求来分类私人基金会,并对其有一系列的要求和规则,以接收和维持这种分类。这些规则包括限制基金会与捐助者之间的自我交易,确保基金会的投资不会危及其免税目的的执行,以及要求基金会每年为慈善目的分配收入。
内容
巴拿马共和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银行中心之一,大约有200家国际银行设立在巴拿马。巴拿马银行的总资产超过1,500亿美元。“巴拿马私人基金会”(Panama Private Interest 基金会)是一个依据基金会章程创立的法人组织。它具高度灵活性及现代化的运作理念被广泛运用在各种财产计划中。
创立目的
1. 管理创立人的财产;
2. 作为不动产或私人投资(银行账户、定期存款、股票、债券等投资方法)的拥有者或管理人;
3. 如拥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及财产,基金会可作为控股公司;
4. 作为员工利润分配计划和员工养老金计划的管理者;
5. 在一些情况下,家族生意传至第二代或第三代时,可能会出现分割及外人掌权情况,基金会可保证家族生意的完整延续;
6. 支付及分配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的生活费,教育及其它开销,子孙可分享他们父母或祖父母收入;
7. 在分配个人(朋友或所爱的人)的财产及收入,基金会不限制受益人。创立者可指定受益人;
8. 作为收取租金及固定投资收入回报的途径。
优势
1. 在创立者有生之年保持对财产的控制并于身故后将财产有序地转移和分配给受益人;
2. 基金会可以在成立当日开始实行,亦可以在创立者身故之后才开始;
3. 根据1995年第25号私人基金法,基金会适用于创立人或受益人居住地的遗产法;
4. 具高度保密性与高度灵活性。
公开文件
1. 提供基金会名称,以检查其可用性,基金会名称必须以“基金会”为结尾;
2. 成立基金会需有不少于一万美元作为预定的资产以实现其目标。该资产金额可以由创立者或第三方补充投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