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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申请领取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简介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代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该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相关法令

2005年6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

2021年1月16日起,群众办理正式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手续后,如在办证期内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只需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就近到任意一个分局户政大厅或增设的临时居民身份证窗口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即可。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会当场予以受理、立等可取。未满十六周岁自愿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

参考资料

北京明天起推便民新举措,临时居民身份证可就近办理.今日头条.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