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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

蒙藏委员会,沿袭于清代的理藩院,于1912年成立。是中华民国时期及过去中国台湾当局掌管蒙古、西藏自治区等地区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

清朝入关后,设置蒙古衙门,掌管蒙古地方事务,崇德三年(1638年)更名理藩院,成为掌管蒙古与西藏地方事务的专门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为理藩部。

历史背景

机构前身

清朝中央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之实体本身——理藩院(部),为后来民国初期中央蒙藏事务管理机构体系的设立提供了缓冲,并为之奠定了重要的实体基础。作为中国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组织体系最完备、管辖范围最为广泛的中央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清朝理藩院通过对蒙藏回疆等边疆民族地区长期行之有效的经营和管辖,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对这些边疆民族地区的主权行使和清代本身的政权巩固,还保证了这些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发展,从而稳定了清王朝广阔而浩瀚的疆土,促进了蒙藏回疆等边疆民族对清朝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向心力和认同感。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理藩院改为理藩部。辛亥革命成功、清朝末代皇帝溥仪宣布退位后,中华民国正式取代清王朝开始了对中国的统治,同时接管清朝的原有疆域和主权。在新旧政权交替之际,南京临时政府未能及时建立起自己的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清代的理藩部则为其留下了关于蒙藏等边疆民族事务的机构遗产。这一时期中央政府所涉蒙藏等边疆民族具体事务,仍由理藩部负责办理,理藩部的日常行政职能依旧。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开始组建新的中央机构。因为认为“理藩”二字有违民族平等之精神,所以不拟在中央设立“理藩”部门,而让内务部接管原理藩部所辖蒙藏事务,而原属其他部门的事务则仍由各部管理。随着局势的发展,北洋政府后来又决定在中央政府设置蒙藏事务专管机构。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北洋政府取消了理藩部,但从其所设立的 蒙藏事务局及后来的 蒙藏院之机构体系及相关职掌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清代理藩院(部)的影子。比如,在内设机构部分,蒙藏院二司下的六个科及相关职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清朝理藩院(部)六个司的翻版;在派出机构部分,清朝理藩院时期所设的张家口、喜峰口、古北口、独石口和杀虎口等释站,被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并将驿站改称为台站。而在其他部分,比如清朝理藩院(部)的托忒学、蒙古官学、藩言馆等,则成为民国时期蒙藏学校的前身。

设立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结束了军阀割据的局面,在内政、外交上暂时得到了统一,中央政府对西藏自治区事务信心大增。当时,就西藏方面来说,达赖喇嘛开始主动亲近中央,同时对新生的国民政府也充满期待,这为南京国民政府解决藏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民国初年,达赖喇嘛和北洋政府的关系极其恶化,表现在:一是发生了民元“藏乱”;二是中央所派入藏官员及宣抚使等都不能正常履行职权,甚至不能入藏;三是达赖对中央的态度极其冷淡。自20年代起,达赖对中央的态度明显改善,允许“甘肃省代表团入藏”和派代表到雍和宫任职是两个典型事件。虽然甘肃代表团非中央政府所派,但它是民国时期第一个入藏代表团,被允许入藏说明达赖态度的重大转变。况且,甘肃代表团是负有“解释嫌疑,联络感情”的政治任务入藏的。通过和西藏自治区众多官员的接触,首次了解了西藏高层集团的思想动态,为处理西藏问题提供了珍贵材料。在甘肃代表团入藏后,达赖即派一名堪布到雍和宫任职,1923年达赖又派亲信贡却仲尼到雍和宫任职。贡却仲尼的地位高于以前任职雍和宫的喇嘛,并与西藏上层有着密切关系。此后,贡却仲尼在沟通中央和西藏地方间关系发挥了很大作用,他的政治意义无疑更大,是达赖主动和中央改善关系的重要一步。虽然这种改变还远远不够,但它毕竟是好转的开始,为蒙藏委员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历史沿革

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政府改造清政府的理藩院,于1912年4月成立内务部之蒙藏工作处,同年七月改为“蒙藏事务局”,负责掌管蒙古、西藏自治区等地少数民族事务,属国务院。1914年袁世凯将蒙藏事务局改为直属大总统府的蒙藏院,地位与各部相同,置总裁、副总裁,直属北洋政府总统府。

1928年1月,中国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白云梯致电蒋介石,要求在国民政府中央内部设置蒙藏部,以便于处理蒙藏的各项事宜,争取蒙藏等少数民族对国民政府的承认;3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33次会议修正通过《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该组织法共15条,明确了蒙藏委员会的相关职能和行政地位,规定:蒙藏委员会隶属于国民政府,掌理审议关于蒙藏行政事项及蒙藏之各种兴革事项。

1928年3月30日,首次公布《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国民政府于两个月后又再次公布《修正国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6月,国民政府派白云梯为蒙藏委员会的成立作准备,接管北洋政府政府蒙藏院的一切事宜。7月,蒙藏委员会在南京正式成立,委员由白云梯、格桑泽仁、丁超五、刘朴忱、汪海清、张继组成,蒙藏委员会开始由6人组成,后增为9人。于12月国民政府第12次国务会议,又规定蒙藏委员会委员由9人增至13人,并任命阎锡山为蒙藏委员会委员长,赵戴文为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1929年1月5日,阎锡山宣誓就职,2月1日启用印信,开始办公,并宣布取消此前蒙藏院的一切职责。蒙藏委员会正式成立,隶属行政院,地位与各部相同,专管蒙、藏、回疆事务。

2017年11月台湾地区行政机构二读表决通过废止“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已有90年历史的“蒙藏委员会”正式被废。

组织机构

1929年2月17日,国民政府经过多次修改后颁布《蒙藏委员会组织法》,该组织法对蒙藏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后来又数次修订,在本质上没太大的变化。“该法规定了蒙藏委员会的施政范围和具体内容,主要有掌管关于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项和掌管关于蒙古、西藏之各种兴革事项,共28条。1929年3月,蒙藏委员会公布蒙藏委员会办事细则,该组织法规定:实行委员长制,置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二人,委员二十七到三十五人。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当委员长有事耽搁时,副委员长可代理之,副委员长辅助委员长处理会务。蒙藏委员会委员每年都要往蒙藏各地视察”。

蒙藏委员会下设有总务处、蒙事处、藏事处,总务处负责掌理文书及庶务等事项,蒙事处和藏事处分别掌理蒙古事务和西藏事务。该会设参事2人到4人,负责撰拟审核本会法案命令。设置秘书2到6人,分掌机要文稿、会议记录和长官交办事宜。设处长3人分掌各处事务。设科长9至12人、科员50人至70人、助理20人至40人,奉长官之命办理事务。设调查主任1人、调查员10人到20人,编译主任一人、编译员10人至15人,分掌调查、编译事项。

蒙藏委员会委员长特任,副委员长、委员、参事、处长、秘书二人简任;其余秘书及科长、调查主任、编译主任、编译员六人、调查员四人荐任;其余编译员、调查员及科员、助理员委任。该会于必要时呈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设置办事处,每处设处长一人,荐任;副处长一人,荐派,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于必要时呈行政院,于蒙藏或其他适当地方置调查组,每组设组长一人,荐任;调查员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调查规则由蒙藏委员会定之。于必要时得聘用顾问七人至九人,专门委员八人至十二人,专员十五至二十人。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管理事务。人事室需用人员名额,由蒙藏委员会所定。该会设招待所,招待蒙、藏地方因公来京人员或求学学生。

历任委员长

参考资料

蒙藏委员会.fx.wanfangdata.com.cn.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