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在名单中。
基本介绍
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是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经济贸易界知名人士发起,中国工商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办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会员由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海外华人企业、企业服务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关心并支持中国经贸发展事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外经贸专家学者和新闻界、文化界的知名人士组成,注册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宗旨
代表会员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参照国际惯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Economic
Trading Promotion Agency,缩写:CETPA),注册于中国香港。
第二条 本会是全球华人各类企业经营者及企业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加强磋商、扩大合作、彼此促进、共同发展。发挥协会的促进、服务、维权、自律作用,围绕提升会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家素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而开展各项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支持鼓励会员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时反映会员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研究会员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议,在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乐凯大厦十一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会开展协调企业经济、贸易、技术交流和合作的关系,组织各类企业文化交流活动,高端出访、中外商务考察、国际大型会议组织、企业融资、政企对话;
(二)表彰与奖励优秀企业家以及企业管理经营业绩与成果突出者,推广和宣传他们的经验;
(三)组织和举办各类论坛和专题研讨活动推动中外企业家经营管理经验交流活动,相互借鉴、共同发展;
(四)组织企业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培训、辅导工作。开展各类专业活动,编辑出版和发行有关经济贸易发展、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五)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经贸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
(六)促进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加强同内地人士和港澳台侨有关人士的联络,通过组织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积极为港澳台侨各界人士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七)负责我会会员参加国际经贸投资洽谈活动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
(八)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
(九)为中国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
(十)协助会员单位办理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诉讼和调解的方式协助会员单位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十一)综合协调我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跟踪观察国际相关组织的发展趋势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入研究跨国公司及其全球经营动态,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为跨国公司的在华经营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路径设计、战略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掌握招商引资的新动态,收集国内外招商引资的相关信息;协助促进会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策划、组织促进会综合性、专项性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活动;负责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工商组织、中介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和合作;开展以商引商、中介招商。
(十三)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十四)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促进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促进会理事会
(三)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对企业发展作出一定成绩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会员的申报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三)由促进会授权,办公室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和退出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事项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五)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出时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以上不交纳费用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的行为,经促进会表决通过,报促进会办公室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促进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设立理事会,是促进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各分会机构的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五章 组 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作为促进会的咨询议事机构,每年对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内容包括方针政策、重大任务和规划等。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并负责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内领导会务,对外代表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签署协议和有关文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会长、理事长可连任两届。
第二十四条 促进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年龄不得超过90岁
第二十五条 促进会的领导常设人员为: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促进会领导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业务经验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有违法犯罪和不良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行政部门项目经费和资助;
(二)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收入;
(三)会员会费;
(四)捐赠和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经费和财务情况按期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在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附设其他机构。但不应盲目扩大机构,引发编制泡沫。
第三十七条 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可向长期热心从事促进同中国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外国经贸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荣誉会员"称号,并由会长签发证书。证书将阐述一切会员资质、福利,众多细节都将包含。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促进会理事会。对本章程有疑问者,可致电大会客服,工作人员将协助厘清。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凡本会成员均应牢记恪守,保持清醒。
友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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