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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原因,这些能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被称为债的发生原因。债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发生原因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之间就会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合同在债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基于自身需求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常见例子包括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了合同之债以外的一种常见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主要涉及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一旦无因管理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类似,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但前者属于法定之债,后者属于意定之债。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当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其他法定之债不同,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更不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而发生。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而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后,有过失的一方负有向受害的一方赔偿的义务,受害的一方享有请求过失的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

其他原因

除了以上提到的原因,债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而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而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发生标准

可分之债指的是分割后不会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债,因此可以部分履行。不可分之债则是指在不改变标的物整体性质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分割的债。在所有的要式口约中,有些允许部分履行,比如订约给付10枚金币,而有些则不允许部分履行,例如关于步行权、驾车通行权、骑马通行权的要式口约。这是因为,这些权利按照其性质不能进行分割。

通常以“给”为标的的债是可分之债,而以“做”为标的的债是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通常包括性质不可分与意思不可分之债。意思不可分可以通过约定,要求当事人不得分别给付。不可分之债也可能转变为可分之债,例如当事人原本约定不可分给付,后来经过协商改为可分给付。此外,如果可归于债务的事由导致给付不能,转为损害赔偿债务时,也会变成可分之债。

《法国民法典》将给付分为三种类型:给付权利、作为和不作为。因此,研究给付的可分与否实际上是研究这三种给付方式的可分与否:

当给付为转移权利时,通常是可分的,即为可分之债。因为大多数学者认为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是按份构成的,是可分割的。然而,也有一些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如地役权、知识产权等,此时会给付形成不可分之债。

如果给付的内容是作为时,是否可分取决于该行为的价值效果。如果将该行为分割后,其各部分的作用之和不再等于该行为的整体作用,或者不符合债之本旨,那么该行为就是不可分的。反之,如果只是简单的行动集合,那么该行为就是可分的,例如服务行为,如相声演出、教师授课、明星演出等,或者是不可分劳作。

当给付是不作为时,给付一般是不可分的,形成不可分之债。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过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实际的损害结果能够明确责任分担的份额,那么这种不作为的给付就会形成可分之债。

参考资料

文运法硕名师讲解:债的定义.好看视频.2024-11-27

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分类.好看视频.2024-11-27

什么是自然人呢?.好看视频.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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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为是什么概念.法行宝.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