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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林业局

河北省林业局曾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2012年,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办批准,河北省林业局更名为河北省林业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2018年,根据《河北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按照河北省委工作部署,将河北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河北省农业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果品行业管理和果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业产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省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六)组织指导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省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承担推进全省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九)指导监督全省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河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省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省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十三)组织指导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林业宣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和指导全省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三)造林绿化管理处(河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全省种苗、造林、营林管理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的培育;指导全省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河北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果树蚕桑与林业产业管理处(河北省果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省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工作;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负责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果品质检机构资质审核认定、无公害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与划分、果品质量安全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森林资源管理与政策法规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河北省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承担林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承办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发展的政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承办林业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六)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

拟订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申报或审批核准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业信息统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直属单位资产;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七)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

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监督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国际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办事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森林、荒漠化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及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审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驻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参考资料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挂牌成立.河北新闻网手机版.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