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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简称体育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缩写CSF,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募捐的国家和地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致力于中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和谐发展。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

理事会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组成

名誉理事长:袁伟民

顾问:路金栋

理事长:王宝良

副理事长:董鑫萍、王彦敏、葛峰

理事:王路生、张 弛、史康成、张海峰、涂晓东、王卫东、马继龙、周继红、李 宁、郑小锋、阎淑萍、周旺成、黄 旭

特邀理事:徐正国、严家栋、李榜、颜争鸣、林晓华、刘元福、张昊

秘书长:董鑫萍(兼)

副秘书长:王彦敏(兼)、葛峰(兼)

监事:李敦厚、安淑兰

组织机构

办公室

财务部

运动员保障部

宣传推广部

基金管理部

国有资产部

办公室

协助秘书长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日常工作;

拟定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基金会各项工作制度;

负责办理基金会法人登记、章程修改、年检统计工作;

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信访工作;

负责人事、外事、党务工作

承办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部

负责基金会资产、财务的管理工作;

负责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填报各项会计统计报表工作;

负责管理会计凭证和帐册,以及立卷归档工作;

负责基金会的保值增值;

负责各项资助计划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运动员保障部

负责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的调研、政策研究和工作方案设计,以及建立保障体系的相关工作;

负责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工作;

负责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的实施工作;

负责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的实施工作;

负责部分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特殊医疗照顾的实施工作。

其他有关运动员保障工作;

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宣传推广部

负责基金会宣传推广工作的落实;

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基金会的体育公益慈善宣传和基金募集工作;

负责运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负责捐赠人、捐赠单位、新闻媒体等公共关系工作;

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基金管理部

负责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基金管理的方针、政策;

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建立基金和管理基金;

负责基金保值增值方案的制定工作;

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基金募集工作;

负责专项基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工作;

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国有资产部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管理工作;

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事项;

负责管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

负责管理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

负责办理基金会管理企业的对外投资、资产变更等相关手续;

承办基金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简称体育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Sports Foundation,缩写CS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及许可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致力于中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全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中国体育事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捌佰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15号院8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内外各类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二)组织各类公益性体育比赛、表演和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集活动;

(三)资助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

(四)奖励为中国体育事业有贡献的单位和人士;

(五)资助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体育设备的购置;

(六)资助各类体育人才培养和体育科技项目的研究;

(七)开展体育文化宣传和体育交流合作活动;

(八)根据捐赠者意愿实施公益慈善资助;

(九)办理基金储蓄、投资。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体育公益事业;

(二)在体育领域工作显著,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的重要捐赠人;

(四)认同本基金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对重大事件有决策、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遵循理事会决议,支持理事长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活动,并有批评、监督、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重大业务活动;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六)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主要机构负责人;

(七)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议;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实现理事长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制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聘用各类专业人才,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定期向理事长报告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有: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基金会通过基金储蓄、投资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与体育有关的各项公益活动的支出;

(二)业务活动的成本及筹资费用;

(三)管理费用;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大型募捐活动;

(二)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它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体育公益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可委托业务主管单位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其它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 年3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体育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专项基金

中国运动员基金简介

李宁等十四位我国著名运动员发起,并捐资的“中国运动员基金”于2007年9月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正式建立。

该基金的宗旨是,体现运动员之间相互关爱、互相帮助的精神,建立运动员互助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帮助退役运动员实现再就业,鼓励退役运动员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更多退役的运动员顺利完成职业转换,尽快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发起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义夫邓亚萍孙晋芳、李宁、李永波杨扬、张山、周继红桑兰钱红高敏黄玉斌、蔡振华、熊倪

中国篮球发展基金简介

中国篮球协会发起、中国。理想国际控股集团捐赠第一笔公益善款的“中国篮球发展基金”,于2007年9月12日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正式建立。

“中国篮球发展基金”将主要用于:对因伤病或其他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现役、退役篮球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篮球工作者的资助;对篮球运动员、教练员学习培训的资助;对我国篮球运动后备人才的培养;对我国篮球运动训练器材设施的改善;对为我国篮球运动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的奖励。

山花网球基金简介

“山花网球基金”是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下设专项基金,基金致力于提高中国网球水平,培养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孩子从事网球训练,该基金的扶助对象是西部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女孩。基金会邀请专业人士到当地进行面试与体检,挑选身体素质好、具有网球天赋的女孩,将他们招入中国网球协会少年实验班。帮助她们完成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的文化学习,并聘请国际知名的网球教练对她们进行训练。目标是培养她们成为有文化素养、有专业实力、能够冲击世界网坛的球员。

该项目自2008年正式启动,现已从云南山区挑选了11名少数民族的贫困家庭的7-8岁的女生,她们的民族各不相同,有藏族纳西族普米族摩梭人等。目前她们作为“中国网球协会少年实验班”的学生在沈阳体育职业教育学院接受专业的网球训练和文化课学习。

该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资助贫困地区少数民族中具有网球培养潜质孩子的选拔经费支出;对“山花网球基金”所资助对象在训练比赛、文化学习、生活等方面给予经费帮助;“山花网球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与网球青少年运动员培养有关的经费支持项目。

该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为该基金最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资金筹集、经费使用等工作。

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简介

为发展中国网球运动,由中国网球协会发起,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下设立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于2008年3月正式启动。

该基金主要用于:

一、对网球运动优秀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参赛资助;

二、对网球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教育和参赛资助;

三、对实施奥运争光计划所主办赛事的资助;

四、对网球运动专题科研资助;

五、对网球运动训练器材、设施改善的资助;

六、对为中国网球运动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为保证中国网球运动发展基金的合理使用,特设立管理委员会对管理该基金的日常工作及资金监管。

水上运动员助学就业基金简介

为发展中国水上运动事业,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发起,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下设立水上运动员助学就业基金。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将按照发起人的意愿将捐赠款项用于水上运动员学习培训、上学和就业费用的资助。

运动员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继红

副主任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列)邓亚萍、杨 扬、杨 凌、高 敏、桑 兰、熊 倪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王义夫王军霞王丽萍王治郅王濛孔令辉刘伟刘国正刘国梁刘璇、吉吉、吉新鹏仲满张文东张玉宁张宁张军杜丽李佳军邢慧娜林丹陈静陈露罗微罗雪娟郑凤荣、高红、钱红常昊郭晶晶、谢军

参考资料

“集善源 益动行”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成立30周年.www.sport.gov.cn.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