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检察建议案件和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院退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和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七)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机关职责内的安全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1、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登记各类立案,接待各类申诉、复查和信访,开展诉前保全,多元矛盾化解工作。
2、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人格权,物权纠纷,建设施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3、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案件。
4、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理企业破产、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以及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5、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外的刑事案件。
6、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
7、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
8、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
9、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司法救助案件。
10、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检察建议案件。
11、执行局(庭):执行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执行实施案件:包括刑事涉财产刑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保全案件、仲裁案件、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包括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委托执行的案件或委托事项。督促、催办上级部门批办的执行案件、指定案件及下级法院久拖未执结的案件;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执行和错误执行的案件,提出并组织实施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执行信访申诉案件,负责对全市基层法院办理执行实施、审查案件的监督指导和执行工作调研;负责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包括执行质效考核、执行事务办理等。
所获荣誉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全国法院司法公开示范单位、四川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
参考资料
【政策文件】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指南.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21
部门简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21
广元中院简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