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营业运输证
《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合法经营资格的随船证明文书,所有在国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活动的船舶都必须持有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是船舶获得国内运营资格的重要凭证,在水路运输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取得运输许可证或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业前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向原签发运输许可证的机关,按照拥有的船舶的艘数领取单船长期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
申领
材料准备
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填写《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该船或该船所属单位水路运输许可证;
该船或该船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该船所属单位税务登记证明;
新增运力应持经批准的新增运力申请书;
该船舶检验证书。
审批流程
业户备齐上述材料连同《船舶营业运输申领表》递交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含乡镇航管所),由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逐级呈送至规定的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部门。船舶营业运输证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县以上运输管理部门发放,异地发证视为无效。具体发放权限如下:
从事国内沿海运输的由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负责办理;
从事内河省际、市际间运输的由省厅运输管理局委托各市航运管理部门办理。
发放规范
船舶营业运输证签发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天内,对呈报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船舶营业运输证;不符合要求或不予办理的,应在《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单》上签署意见(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并返还业户。船舶停航、变卖、报废后,船舶营业运输证应交回原发证机关。
年审
主要内容及要求
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具备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运输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核定经营范围;
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客、货运输票据,是否执行运价,依法纳税,按章缴纳运输管理费、航养费等规费;
经营是否正常,是否有随意停业,减班和其他违章现象,是否按规定办理新增、过户、更新、报停等异动手续;
是否有重大质量、商务事故;
是否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并按期向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运输量等统计资料;
行风是否端正,是否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合格标准
审验合格的基本要求包括:
依法经营,行风端正,服从管理;
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单证,执行运价政策;
依法纳税,按章缴纳运输管理费、货物附加费;
经营正常,无重大质量、商务事故;
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两次(含两次)以下者。
不合格处理
下列情况者,扣留船舶营业运输证,限期予以整顿复审:
发生重大质量、商务事故,未处理结案者;
经营者申请登记身份与实际不符者;
擅自超越经营范围者;
经营不正常,擅自停业、不按核定航线经营,停班、脱班,乱设站点情况严重者;
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行风不端正者;
违反运价政策,不使用全省统一客、货运输票据、单据及偷漏税费者;
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航管部门管理者;
私运国家禁、限运物资者;
船舶技术状况不合格者;
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三至四次者。
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经营资格:
整顿复审不合格者;
使用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船舶营业运输证者;
不具备开业条件,非法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者;
船舶已报废者;
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五次(含)以上者。
程序
年审的程序包括:
运输业户向户籍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含乡镇航管所)申领、填报水路运输两证审验表。
审验表填好后,与船舶营业运输证一齐交当地航管部门受理。
航运部门审验业户上报的审验表、船舶营业运输证,结合年审要求,在审验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然后逐级呈报至规定的审验机关。
经审验机关审查后,合格的在船舶营业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粘贴年度审验合格印花,加盖审验机关骑缝戳,写明审验日期,发还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合格的限期整顿,发出限期整顿通知书,整顿期为收到整顿通知书后三十天;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发出责令停业通知书,吊销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补证
若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经营者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遗失原因,并在市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之后,可在15日内填写营运证遗失补办申请。航管科将在10天内作出补办与否的决定。如果同意补办,将重新核发船舶营运证。
注销
适用范围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以下情况:
船舶报废;
船舶所有权转让;
船舶经营权变更。
办理程序及要求
当船舶需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到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填写《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缴还《船舶营运证》原件。对于符合规定的注销申请,当地管理部门是原《船舶营运证》发证机关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当地管理部门不是原发证机关的,应按《船舶营运证》的申领程序,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注销申请表》和《船舶营运证》原件转报原发证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在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因船舶报废原因而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由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收存。船舶发生所有权转让(或经营权变更)办理营运证注销手续的,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转交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新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持该证书及相关船舶资料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申领新的《船舶营运证》。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签发新的《船舶营运证》的同时,应收存该《营运证注销证明书》原件。
填写要求
《营运证注销证明书》的相关内容应按照原《船舶营运证》的记载填写。
参考资料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中国政府网.2024-10-30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10-30
船舶营业运输证.蚌埠市人民政府.202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