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提升教师群体的健康状况,确保教育质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细则规定了体格检查的标准、执行机构和监督机制,旨在保障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细则内容
第一条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提高教师的身体健康水平,从而保证教育的质量。这一细则是根据《教师资格条例》、《\u003c教师资格条例\u003e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局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士以及参与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共同领导,具体实施工作由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
第四条
承担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是经过北京市体检中心审核并通过的区(县)级二级及以上医院。这些医院的具体名单由北京市体检中心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确认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体检中心作为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的最终检验单位,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对指定医院进行资质审查和业务培训,同时负责体格检查的质量控制、咨询、会诊和鉴定等工作。此外,北京市体检中心还负责印制和发放“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及相关化验单,并开展体格检查的统计和总结工作。为了支持上述工作,北京市体检中心有权向承担体格检查的医院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第六条
被指定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负责人,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体格检查,并使用统一的体检表格和化验单。医院还需按时提交体检统计数据,并在每年12月1日前将相关报表报送至北京市体检中心。
第七条
参与体格检查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体格检查标准进行操作。对于在体格检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个人或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可能取消其体检资格。
第八条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体格检查标准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明确了哪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从事教师工作或相关教学岗位。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病史、癫痫病史、多重人格症史,以及其他特定类型的神经系统疾病、传染病、肝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免疫系统疾病、遗传性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骨骼肌肉系统疾病、皮肤科疾病、形觉剥夺性弱视、耳鼻喉科疾病、口腔颌面外科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等。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其身体条件是否合格,将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指定医院名单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的指定医院分布在北京各区县,包括北京市体检中心在内的多家医疗机构承担此项工作。具体的医院名单如下所示:
- 北京市体检中心
- 东城区:北京市第六医院
- 西城区:北京市第二医院
- 宣武区:宣武区中医医院
- 朝阳区:北京市朝阳第二医院
- 丰台区:丰台区医院
- 石景山区:石景山区医院
- 门头沟区:门头沟区医院
- 房山区:房山区良山医院
- 昌平区:昌平区医院
- 怀柔区:怀柔县第一医院
- 密云区:密云县医院
- 延庆区:延庆县医院
参考资料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附件 1 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北京市教师资格网.2024-08-21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法邦网.2024-08-21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体检网.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