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
2017年2月10日,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对《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的修订。2018年1月16日,修改后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正式向社会公示。同年5月17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2024年9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多部门就最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
制定过程
修订背景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是1999年发布实施的。后来,不少电动自行车产品逐渐变得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部分指标超出了现行标准的规定,被群众称为“超标车”。例如,原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实际使用中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最高车速超过40km/h;原标准规定整车重量不超过40kg,但部分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超过70kg。这些产品性能上逐步接近电动轻便摩托车,但安全性能较差,交通安全隐患大,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事故。此外,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性能较差,引发的火灾逐渐增多,多次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因此,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标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制进程
2017年2月10日,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对《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的修订。计划编号为:20170002-Q-339,项目名称更改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项目周期为24个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归口,相关科研院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等负责起草。
2018年1月16日,修改后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正式向社会公示。
2018年5月15日,根据国家标准管理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8年第7号)》批准发布,自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为过渡期。
修订进程
2024年9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等多部门,对最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现行标准,新修订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提升:一是提高防火阻燃性能,完善了电动自行车所用非金属材料的阻燃要求,限制塑料件使用比例;二是防范非法改装行为,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应具有互认协同功能;三是为了保障骑行安全,优化了电动机额定功率和最高转速的测试方法,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还增加了北斗定位、实时通信功能;四是为了提升产品实用性,将使用铅蓄电池的整车重量限值由55kg放宽至63kg,并不再强制安装脚踏骑行装置。
规范全文
以下参考资料
按照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组织电动自行车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生产企业、高等院校、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工作组,开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1月16日起,该标准报批稿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网站面向全社会公示30天。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 17761—1999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名称改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第4章总则、第5章整车标识,删除了原标准第4章产品分类、第7章检验规则;
——增加了6.1.7车速提示音、6.1.8淋水涉水性能、6.4防火性能、6.5阻燃性能、6.6无线电骚扰特性等条款。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国家轻型电动车及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北京理工大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自行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大纪、郝文建、叶震涛、孙巍、舒强、罗跃、李传和、陈剑、罗刚、聂博、余世光、缪文泉、杨跃翔、张英、孟凯、王琰、倪捷、赵学忠。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7761-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性能、阻燃性能、无线电骚扰特性和使用说明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55—2008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IEC 60034-1:2004,IDT)
GB 3565—2005自行车安全要求(ISO 4210:1996,IDT)
GB/T 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 60529:2013,IDT)
GB/T 5169.11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1部分:灼热丝/热丝基本试验方法成品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方法(GB/T 5169.11—2006,IEC 60695-2-11:2000,IDT)
GB/T 5169.16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6部分:试验火焰50W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GB/T 5169.16-2008,IEC 60695-11-10:2003,IDT)
GB/T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第1部分:总则(GB/T55296.1-2012,ISO/IEC指南37:1995,MOD)
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12742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GB 14023 车辆、船和内燃机收音机骚扰特性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4023—2011,IEC/CISPR 12:2009,IDT)
GB/T 16842—2016外壳对人和设备的防护检验用试具(IEC 61032:1997,IDT)
GB/T 22791自行车照明设备(GB/T 22791-2008,ISO 6742-1:1987,IDT)
GB/T 31887—2015自行车反射装置(ISO 6742-2:1985,IDT)
QB/T 1880—2008自行车车架
3 术语和定义
GB 3565—200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3.2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 fully assembled electric bicycle
为达到使用目的,配备有所必需的全部部件(含蓄电池及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所有配件,但不含非车载充电器)的电动自行车(3.1)。
3.3
电驱动 electric drive
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蓄电池等储能装置,仅以电动机输出动力的驱动方式。
3.4
电助动 electric aid
由人力和电动机的动力按输出比例组成的驱动方式。
3.5
制造日期 manufactured date
车辆制造完成的日期。
4 总则
4.1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b)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c)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d)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e)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f)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4.2
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预见的误用以及故障情况下,电动自行车应当保证不会发生危险。危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产生的热量造成材料变质或人员烫伤;
b)在充电、行驶等过程中引起燃烧、爆炸、触电等;
c)因整车或部件发生断裂、松动、变形及运动干涉等情形而导致的人身伤害。
4.3
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4.4
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5 整车标志
5.1 铭牌
铭牌应当用中文标明以下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或商标、制造年月等。铭牌上标明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
5.2 整车编码
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醒目部位表面,应当永久性地标上每辆电动自行车的唯一性整车编码。
注1:车架本体,是指构成车架的本体材料,如果编码刻制在其他材料上再焊接到车架上就不属于车架本体
注2:不可分隔部位,如减震车架的后部与前部是可分隔的,此后部即为可分隔部位。
整车编码采用15位全数字代码结构,共有4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企业代码、车种代码、生产年份代码、生产流水号代码,如图1所示:
说明:
X1–X4:企业代码。
X5:车种代码,用2表示电动自行车。
X6–X7: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由企业根据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年份自行分配。
X8–X15:生产流水号代码,由企业自行分配的产品流水号。
整车编码应当刻制在电动自行车车架本体不可分隔的部位上(前管和中接头应当优先考虑),编码刻制不得影响电动自行车强度且易于观察和读取,不易磨损和腐蚀损坏,永久保持。编码可以排成一行,也可以排成两行。刻制的字体高度应当大于4mm、深度应当不小于0.2mm,清晰可见。
刻制整车编码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方或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当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当明确标示“整车编码”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5.3 电动机编码
电动机编码至少应当包括电动机功率和电压的信息,并应当永久性地刻制在电动机外壳上。
5.4 号牌安装位置
电动自行车后部应当具有方便安装号牌的位置,其上应当有2个安装孔且中心间距为80mm。
5.5 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应当用中文清晰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或商标、生产厂及地址、制造日期、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驱动方式(电驱动和/或电助动)、最高设计车速、整车质量、电动机功率和额定电压、电池种类等。上述信息还应当具有可识读的二维码等信息码。
6 安全要求
6.1 整车安全
6.1.1 车速限值
6.1.1.1 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
b)使用电助动功能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6.1.1.2 电动机控制系统应当具有防速度篡改设计。
6.1.2 制动性能
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应当符合表1规定,在相应的制动距离内平稳安全地停住。
参考资料
6.1.3 整车质量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6.1.4 脚踏骑行能力
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30min的脚踏骑行距离大于或等于5km;
b)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300mm;
c)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过中轴中心线。
6.1.5 尺寸限值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6.1.6 结构
6.1.6.1 脚蹬间隙
电动自行车的脚蹬间隙应当符合GB 3565—2005中11.2的规定。
6.1.6.2 突出物
电动自行车的突出物应当符合GB 3565—2005中4.2的规定。
6.1.6.3 防碰擦
电动自行车的不动件不应当与运动件相碰擦。
6.1.7 车速提示音
电动自行车应当有车速提示音,提示音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当行驶车速达到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b)提示音声压级满足55dB(A)~62dB(A)。
注:车速提示音推荐采用自行车车铃音。单次发音周期可为3s,单次发音时间可约为700ms。
6.1.8 淋水涉水性能
按7.2.8规定的淋水涉水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电动自行车应当可以正常骑行,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绝缘电阻值应当大于1MΩ。
6.2 机械安全
6.2.1 车架/前叉组合件
6.2.1.1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按7.3.1.1规定的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车架/前叉组合件各部位不应当有可见裂纹、破损、明显变形和松动。
6.2.1.2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
6.2.1.2.1 冲击试验(重物落下)
按7.3.1.2.1规定的重物落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组合件应当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减震装置的任何零件应当无分离,两轮轴中心线之间的距离(轮基)的永久变形应当不大于40mm。
6.2.1.2.2 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
按7.3.1.2.2规定的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组合件应当无可见的裂纹或损坏,组合件及减震系统的任何部分无任何分离现象。
6.2.2 把立管和鞍管(适用时)
6.2.2.1 把立管安全线
把立管的最少插入深度标记或装置应当符合GB 3565—2005中6.2的规定。
6.2.2.2 把立管弯曲强度
按7.3.2.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把立管不得发生断裂。
6.2.2.3 鞍管安全线
对装有鞍管的支管台,鞍管的最少插入深度标记应当符合GB 3565—2005中12.2的规定。
6.2.3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6.2.3.1 反射器
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反射装置的类型、颜色和安装应当符合GB 3565—2005中第17章的规定,侧反射器无法按照GB 3565—2005要求安装的,应当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两侧。反射器光学要求应当符合GB/T 31887—2015的规定。
6.2.3.2 照明
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前灯和后灯,其亮度值应当符合GB/T 22791的规定。
6.2.3.3 鸣号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当装有鸣号装置,鸣号装置的声压级应当为75dB(A)~100dB(A)。
6.3 电气安全
6.3.1 电气装置
6.3.1.1 导线布线安装
导线布线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所有电气导线应当捆扎成束、布置整齐;
b)导线夹紧装置应当选用绝缘材料,若采用金属材料,则必须有绝缘内衬;
c)接插件应当插接可靠,无松脱;
d)电气系统所有接线均不得裸露;
e)车把与车架之间的连接部位不得因正常转动而损坏导线的绝缘;
f)与充电电源连接的系统中可能带电的部件,在任何操作情况下均应当有适当的防护装置,以防止人体直接接触。
6.3.1.2 短路保护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线路和电池输出端中应当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其规格、参数应当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6.3.1.3 电气强度
按7.4.1.3规定的电气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试验时,电源电路、控制电路与裸露可导电部件之间不应当出现击穿及闪络。
6.3.2 控制系统
6.3.2.1 制动断电功能
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制动时,其电气控制系统应当具有使电动机断电的功能。
6.3.2.2 过流保护功能
电动自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当具有过流保护功能。
6.3.2.3 防失控功能
电动自行车的电气控制系统应当具有防失控保护功能。
6.3.3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6.3.4 充电器与蓄电池
6.3.4.1 充电器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充电器应当具有保护功能;充电器输出接线反接或短接后,应当无损坏;
b)充电器应当具有防触电保护功能,结构和外壳对易触及的带电部件有足够的防护。但交流峰值电压和直流电压小于或等于42.4V的充电器除外。
6.3.4.2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最大输出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60V。
6.3.4.3 蓄电池防篡改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蓄电池固定在电池组盒内,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合理匹配,电池组盒与电池组盒安装位置合理匹配,防止改变电池容量或电压;
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
c)电动自行车不应当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的接口;
d)电动自行车不应当有外设蓄电池托架。
6.4 防火性能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组盒、保护装置、仪表、灯具应当能承受GB/T 5169.11规定550℃的灼热丝试验。对于通过最大额定电流大于1.0A的电源线缆及单芯导线,其接插件的绝缘材料部件应当能承受GB/T 5169.11规定750℃的灼热丝试验。
6.5 阻燃性能
电动自行车阻燃性能应当符合GB/T 5169.16的规定,材料的燃烧类别如下:
a)主回路、主回路连接的电气部件,燃烧类别为V-0。如短路保护装置、电源连接器、主回路电线、绝缘护套、接插件等;
注:主回路为从蓄电池组系统输出端起为驱动电机运转而通过大电流的电路。
b)次回路、次回路连接电气部件,燃烧类别为V-2。如次回路电线、热缩管、大灯灯座、尾灯灯座、转向灯座、短路保护装置、电气开关等;
c)与电池直接接触的非金属材料或充电回路,燃烧类别为V-1。如电池组盒、充电插头等;
d)充电器的非金属材料,燃烧类别为V-2。如充电器的外壳、电源软线、输入输出端插头等。除a)~d)之外其他装饰性非金属材料,应当符合GB 8410—2006第3章的规定。如支管台、前泥板、后泥板、装饰性塑料件等。
6.6 无线电骚扰特性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当符合GB 14023的要求。
6.7 使用说明书
每辆电动自行车出厂和销售时应当附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当符合GB/T 5296.1的规定,至少包括以下涉及安全的内容:
a)说明书封面上标明要求使用人在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电动自行车,以及请用户妥善保存使用说明书。
b)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如:
1)严禁16周岁以下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2)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告诫不要将电动自行车借给不会操纵的人员行驶,以免发生伤害;
4)电动自行车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搭载人员或物品;
5)建议骑行时佩戴头盔;
6)雨、雪天骑行,制动距离会延长;暴雨等恶劣天气,尽量避免出行。
c)提示使用人注意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如:
1)电动自行车不要停放在建筑门厅、疏散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处;
2)电动自行车不要在居住建筑内充电和停放,充电时应当远离可燃物,充电时间不宜过长;
3)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废旧蓄电池不可擅自进行拆解,应当由相关专业部门组织回收;
4)充电器的安全使用方法和警示用语;
5)更换充电器时,应当和蓄电池型号匹配;
6)有关水洗的注意事项;
7)调整车把或鞍座时,应当注意不得露出把立管、鞍管的安全线标记(适用时)。
d)骑行前的检查,如有异常请及时进行维修或找专业维修。如:
1)电源电路、灯光照明电路等状态;
2)前、后闸能否正常工作;
3)车把及前后轮的固定;
4)轮胎的气压;
5)反射器是否破损或污染。
e)明示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如:
1)图示整车编码打刻位置;
2)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示意简图、电池安装图和电气原理图,并标明熔断器或短路保护装置的规格、参数;
3)本标准附录A中的主要技术参数。
7 试验方法
7.1 通则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所用的检测设备和器具应当符合GB/T 1274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测电气装置的仪表(高压绝缘电阻测试仪除外),其准确度等级应当不低于1级;DC电源的波纹系数应当不大于5%。试验时车载蓄电池的容量应当不小于其额定容量的90%。
7.2 整车安全试验
7.2.1 车速限值
7.2.1.1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按下列规定:
a)道路试验环境:温度为-5℃~30℃;风速不大于3m/s;试验应当避免在雨、雪天气时进行;
b)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应当坚硬,无松软的尘土或砾石。干燥路面与轮胎之间的最小摩擦系数应当为0.5;
c)车速检测设备:准确度±2%,分辨率0.1km/h;
d)骑行者的质量应当为75kg,不足时配重至75kg;
e)试验车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
f)轮胎应当按标注在外胎上的最大推荐压力充足气,压力误差不允许超过±10kPa。
7.2.1.2 试验方法
试验方法按下列规定:
a)在试验车上,安装道路测试仪,检测车速和行驶电流;
b)电驱动功能车速限值测试:试验车从静止开始加速行驶,调速转把应当保持在最大开度,试验车行驶速度到达最高速度且保持不变,通过2m的测试区间,记录通过该测试区间的速度值,试验往返进行2次,取平均值;
c)电助动功能车速限值测试:骑行者全力骑车,试验车从静止开始并加速行驶,车速若超过25km/h,3s内电动机自动停止供电,记录当电流跌落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空载电流)时的速度值,试验往返进行2次,取平均值。
7.2.1.3 防篡改
防篡改检查按以下方法进行,但不仅限于以下方法:
a)检查试验车各部位有无可篡改的限速装置,如:通过接插件插拔、剪断多余线路等方式判定;
b)检查试验车是否存在解除速度限制的按钮等装置;
c)使用螺钉旋具、夹扭钳等工具进行非破坏性操作,检查控制器是否能被拆开;控制器装配结合面及其紧固螺钉是否采用胶固封。
7.2.2 制动性能
按6.1.2规定的试验速度进行试验;骑行者的质量应当为75kg,不足时配重至75kg;试验方法按照GB 3565—2005中第24章的规定。若最高速度无法达到表1规定的试验速度,按照GB 3565—2005中24.7的规定校正制动距离。
7.2.3 整车质量
将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放置在称重设备上,记录其质量。
7.2.4 脚踏骑行能力
7.2.4.1 脚踏骑行距离
在符合7.2.1.1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在试验道路上,设置测试区间,仅以人力骑行30min,测量骑行距离。
7.2.4.2 两曲柄外沿最大距离
通用长度类量具测量。
7.2.4.3 鞍座水平位置
试验车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试验车的纵向中心面上,选取支管台前边缘与水平面成30°的座垫交点,为鞍座前端,见图2。
沿鞍座前端、中轴中心线各拉一与地面的垂直线,目测鞍座前端与中轴中心线水平方向位置关系。
如鞍管可以调节,应当将鞍管调节到最少插入深度处进行测量。
7.2.5 尺寸限值
尺寸限值按下列规定测量:
a)尺寸:
1)整车高度:试验车的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测量试验车支承面与车把部位最高处的距离(除后视镜外)。
2)车体宽度:采用长度类量具测量。
3)前、后轮中心距:将前、后轮中心面调整平行,用长度类量具测量前轴中心与后轴中心之间的距离。
4)支管台高度:将试验车的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采用量具测量鞍座与支承面的最大垂直高度。如果鞍管可以调节,则将鞍管调节到最少插入深度处,再进行测量。
b)鞍座长度:
试验车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在试验车的纵向中心线上,选取鞍座前后边缘与水平面成30°的鞍座交点,为鞍座前端和后端(见图2),并做标记。沿座垫表面,用量具测量座垫前端、后端的距离。
c)衣架宽度:
采用长度类量具测量。
7.2.6 结构
7.2.6.1 脚蹬间隙
电动自行车脚蹬间隙的测量按GB 3565—2005中11.2的方法进行。
7.2.6.2 突出物
用符合GB 3565—2005中3.9规定的突出物测试圆柱棒(模拟人的肢体)检测。试验车前后车轮着地,车身垂直于支承面,将测试圆柱棒以各种可能的姿态靠近试验车上的外露突出物。凡圆柱棒中间75mm长的一段能触及的突出物,均属于外露突出物;使用游标卡尺、半径规测量GB 3565—2005中4.2规定的形状尺寸。
7.2.6.3 防碰擦
采用触摸、目视方法进行检查。
7.2.7 车速提示音
7.2.7.1 提示音的车速值
将试验车放置测试场地并使驱动轮离地,接通电路,调节车速至提示音鸣响,用测速表测量驱动轮的转速,再按公式(1)计算起始鸣响时车速值。
公式中:
v—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D—驱动轮直径,单位为米(m);
n—驱动轮转速,单位为转每分钟(r/min)。
7.2.7.2 提示音声压级
提示音声压级按下列规定测量:
a)测试环境:
1)测试场地应当为表面干燥的由混凝土、沥青或具有高反射能力的硬材料(不包括压实泥土或其他天然材料)构成的平坦地面。场地内应当能划出一呈长方形的测试区域,长方形四边距试验车外廓(不包括车把)至少3m,在此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噪音计读数的障碍物存在。声级计传声器离道路边缘的距离应当不小于1m。
2)测试时除测试人员和骑行者外,在测试区域内不得有其他人员。测试人员和骑行者的位置不应当影响仪表读数。
3)测试应当在无雨、无雪且风速不大于3m/s的气候条件下进行。测试时应当排除阵风对声级计读数的影响。
4)测试过程中,背景噪声(A计权声级)应当比受试车提示音声压级低10dB(A)以上。
b)试验方法:
1)声学测量仪器:声压级的测量应当采用一级精度的声级计进行。
2)将试验车放置测试场地并使驱动轮离地,在车辆左右两侧垂直于车身中心距离2m,高度为1.2m处分别放置声级计进行测量。
3)接通电路调节车速至提示音响,分别读取声级计的最大读数,并计算出左右两侧声级计的读数平均值(保留整数位)。
7.2.8 淋水涉水性能
7.2.8.1 淋水
淋水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a)将试验车车身垂直于支承面,使驱动轮离地,试验前接通电路。
b)采用符合GB/T 4208—2017中IPX3规定的喷头洒水装置,流量为10L/min±0.5L/min,持续时间10min,向试验车作全方位的喷淋洒水(自来水)。淋水试验后,应当立即进行涉水试验。
7.2.8.2 涉水
该项试验在水深100mm的水池中进行,将电动自行车以15km/h的速度行驶500m。如果水池长度不能满足规定的连续行驶时间,可往返进行,但总行驶时间(包括在水池外的时间)应当小于10min。
7.2.8.3 试验后测量
涉水试验后,应当立即对试验车进行绝缘电阻测量。断开蓄电池电路,将500V绝缘电阻测试仪器“L”端连接试验车线路的正极或负极,将“E”端依次接车架、车把和电动机的外壳,检查试验车绝缘电阻。
7.3 机械安全试验
7.3.1 车架/前叉组合件
7.3.1.1 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将车架/前叉组合件安装在专用振动试验机上,按QB/T 1880—2008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7.3.1.2 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
7.3.1.2.1 冲击试验(重物落下)
按照GB 3565—2005中27.1规定的方法,以能量为80J的冲击力(如采用22.5kg的重锤从360mm高度垂直落下)进行冲击试验。
如果车架装有减震前叉,则组合件在试验时应当使前叉处于无负荷状态的自由长度。如果减震弹簧可被锁住,应当被锁住在无负荷的长度。对装有后减震装置的车架,将该减震装置紧固在相当于有一个75kg质量的骑行者骑坐在试验车上一样;如果减震装置不允许锁紧,则可采用同样尺寸的实心连接代替减震前叉或后减震装置,两端的连接方式与减震前叉或后减震装置相同。
7.3.1.2.2 冲击试验(车架/前叉组合件落下)试验车
按照GB 3565—2005中27.2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对蓄电池安装在车架上的试验车,则应当包含这个部件进行试验。
如这样影响试验的正常进行,可去掉蓄电池后在相应部位加相应配重。如果车架装有减震前叉,则组合件在试验时应当使前叉处于无负荷状态的自由长度。如果减震弹簧可被锁住,应当被锁住在无负荷的长度。对装有后减震装置的车架,将该减震装置紧固在相当于有一个75kg质量的骑行者骑坐在试验车上一样;如果减震装置不允许锁紧,则可采用同样尺寸的实心连接代替弹簧和减震器,两端的连接方式应当与弹簧和减震器相同。
7.3.2 把立管和鞍管
7.3.2.1 把立管安全线
目测检查把立管是否有安全线标记或装置,并测量安全线位置。
7.3.2.2 把立管弯曲强度
按照GB 3565—2005中26.1.2的规定进行。
7.3.2.3 鞍管安全线
目测检查鞍管是否有安全线标记;并测量安全线位置。
7.3.3 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
7.3.3.1 反射器
目测检查试验车是否按规定安装反射器装置。反射器的光学要求按GB/T 31887—2015的规定进行测量。
7.3.3.2 照明
目测检查试验车是否安装前灯和后灯;亮度值按照GB/T 22791的规定进行。
7.3.3.3 鸣号装置
目测检查试验车是否安装鸣号装置,检查鸣号装置是否有效。
噪音计、测量场地、气象、背景噪声的要求同7.2.7;声级计传声器放置在试验车的正前方距离车身2m,高度1.2m处,读取声级计示值,重复测量三次,取其算术平均值。
7.4 电气安全试验
7.4.1 电气装置
7.4.1.1 导线布线安装
采用触摸和目测方法进行检查。
7.4.1.2 短路保护
检查在试验车充电线路中是否装有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电池输出端电路中是否接入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装置。
检查熔断器或断路器的规格、参数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7.4.1.3 电气强度
测量时应当将控制线路、动力蓄电池断开,将耐压测试仪正极连接试验车线路的正极或负极,耐压测试仪的负极连接到车架或接地保护端,打开试验车的电源开关,试验电压为500V,跳闸电流设定为10mA,持续1min,观察是否符合要求。
注:控制线路是指控制电动自行车行驶、防盗、参数分析等数字、模拟信号传输的线路。
7.4.2 控制系统
7.4.2.1 制动断电功能
将试验车的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接通电路并将直流稳压电源的输出电压调至试验车的标称电压,驱动电动机运转,然后握闸制动,观察直流电流表的电流是否跌落小于或等于在驱动轮上无扭矩输出时的电流(空载电流),确认3s内驱动电动机是否断电。
7.4.2.2 过流保护功能
将试验车放置地面,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并联一直流电压表,接通电路并将电压调至标称电压,给电动机逐渐加载至控制系统的输入电流值不再上升时,记录此电流值(即限流值),判断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明示的规定。
7.4.2.3 防失控功能
将试验车放置地面,驱动轮离地,采用直流稳压电源代替蓄电池,串联一直流电流表,并联一直流电压表,接通电路并将电压调至标称电压,调节调速转把至最大开度,电动机正常运行,当速度指令线或调速指令的PE线断开时,观察电路是否断流。
7.4.3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
电动机固定在测功机上,连接稳压电源、电动机和控制器,将电动机控制开关调节到最大状态。调整稳压电源输出,使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逐渐增加电动机扭矩,至电动机转速达到额定转速;以此状态运行,按GB/T 755—2008中4.2.1规定,使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测定额定转速时的输出功率,判断是否小于或等于400W。
注:额定转速指为车辆以最高设计车速或断电车速运行时,对应电动机的转速。当车速有篡改情况,对比篡改和未篡改的车速,取较大值。
7.4.4 充电器与蓄电池
7.4.4.1 充电器
充电器应当按下列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a)非正常工作保护:在额定电压下,充电器连接到一个充满电的蓄电池上(该蓄电池具有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蓄电池的最大容量),接线与正常使用时相反,持续10min,充电器应当无损坏;充电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短接充电器输出接线15s后撤除,充电器应当无损坏。
b)防触电保护:
1)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符合GB/T 16842—2016规定的B型试验探棒,器具处于每种可能的位置,探棒通过开口伸到允许的任何深度,并且在插入到任一位置之前、之中和之后,转动或弯曲探棒。如果探棒无法插入开口,则在垂直的方向给探棒加力到20N;如果该探棒此时能够插入开口,该试验要在试验探棒成一定角度下重复。试验探棒应当不能碰触到带电部件;
2)用不明显的力施加给GB/T 16842—2016规定的13号试验探棒来穿过Ⅱ类器具或Ⅱ类结构的开口,试验探棒应当不能触及到带电部件。
7.4.4.2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将蓄电池充足电后,静放2h以后,用直流电压表测量其电压。
7.4.4.3 蓄电池防篡改
目测检查蓄电池匹配性能,检查是否预留扩展车载蓄电池接口。
采用长度类量具测量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
7.5 防火性能试验
按照GB/T 5169.11的规定进行试验。
注:防火性能试验可使用燃烧类别证明材料替代。
7.6 阻燃性能试验
6.5中a)~d)规定的非金属材料,按照GB/T 5169.16的规定进行试验。除6.5中a)~d)之外其他装饰性非金属材料,按照GB 8410—2006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注:阻燃性能试验可使用燃烧类别证明材料替代。
7.7 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
无线电骚扰特性按照GB 14023的规定进行试验。
7.8 使用说明书检查
检查有无说明书;查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参数设置
A.1 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外形尺寸:长×宽×高mm×mm×mm
前后轮中心距mm
整车质量kg
最高设计车速km/h
续行里程km
百公里电耗(kWh)/100km
载重量kg
A.2 蓄电池主要技术参数
蓄电池类型容量Ah
标称电压V
A.3 电动机主要技术参数
电动机型式
标称功率W
额定转速r/min
额定电压V
A.4 控制器的主要技术参数
欠压保护值V
过流保护值A
规范解读
修订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始终坚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立足于引领中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以“三确保一坚持”为根本原则,即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指导标准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标准名称为《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是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对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产品发展情况以及发生的各类事故加以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新标准坚守安全的底线,设置了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电池电压、外形尺寸、防火阻燃等关键指标,最大限度地确保了产品的机械安全、行驶安全、电气安全和防火安全等各方面的安全性能。
二是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电动自行车在中国使用广泛,部分消费者从使用方便角度考虑,希望电动自行车速度越快越好、体积越大越好、载重量越高越好、动力性能越强劲越好。但是电动自行车作为道路交通工具,需要兼顾出行效率、出行安全和道路的通行秩序。由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主要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而目前中国不少地区非机动车道宽度有限、人车混行,如果电动自行车的速度、体积、重量和动力性能等大大超出自行车等其他非机动车,会大量占用非机动车道的空间,或者影响非机动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或者对汽车等机动车的正常通行造成干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因此,新标准的修订工作始终本着确保所有道路交通参与方的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审慎研究和确定了每一项关键技术指标。
三是确保广大消费者基本的出行需求。考虑到近些年来消费者出行范围的扩大、生活节奏的加快,新标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出行需求,在最高车速、整车重量、电机功率等方面以现行标准为基础进行了适当放宽,其中,最高车速由20km/h调整为25km/h,含电池在内的整车质量由40kg调整为55kg,电机功率由240W调整为400W,从而让消费者获得比普通脚踏自行车更大的出行半径,减轻对骑行者的体力要求,提高了出行的效率,符合低碳、环保的理念和要求。
四是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电动自行车本质上是带有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因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从根本上与电动轻便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产品相区别,这也是电动自行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的必要前提。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可以作为电驱动的重要补充,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便利消费者使用。
2024年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旨在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安全水平,促进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优化电动自行车防火阻燃、塑料重量占比等技术指标,降低火灾事故风险;减少非法篡改行为,减少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动态安全监测,提高车辆安全性;提升续航里程,便利消费者使用。
法律责任
“超标车”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例如,2014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车辆强制险限额内赔偿12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55%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35%,刘先生自担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2015年,北京的任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任先生提起公诉。2015年,浙江省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1250565.5元。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的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20%的责任比例,即250113.1元。
安全性能
新标准一是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二是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三是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四是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五是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七是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
车速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5km/h,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车速过快,将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骑行人做出相应避险动作的时间很短,刹车距离也会相应变长,很容易与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发生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侧滑摔倒等失控现象,造成了许多人身伤害事故。因此,将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确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尺寸重量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主要是考虑近些年,部分“超标车”车体越来越长、越来越宽,重量越来越重,外观和性能都逐渐摩托化,严重挤占了非机动车道的空间,这类超大车辆极易与其他非机动车以及行人发生碰撞。同时,如果电动自行车整车重量过重,碰撞时由于冲击力较大,将给对方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为确保交通安全,必须对电动自行车长度、宽度以及整车重量加以限制。
脚踏功能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此外,脚踏骑行功能还能够让消费者在车辆故障或电池乏电时继续行驶,避免了长距离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费者使用。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防火阻燃性能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频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调查分析这些事故的原因发现,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产品车身材料基本不具备防火阻燃要求,一旦发生短路等电气故障30秒内即会出现明火,随即全车的可燃材料都会起火燃烧,着火后3分钟火焰温度可上升至1200摄氏度,并迅速引燃周围的可燃物体,如果在室内起火,留给人员的逃生时间非常有限。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电动自行车引发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火灾事故累计达到34起,共造成158人死亡;2017年12月,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起火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2017年9月,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因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短路故障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12人受伤。因此,新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提出要求,减少发生火灾事故的隐患。
充电器要求
由于近两年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和充电器故障引发的火灾越来越多,本标准新增和完善了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内容,包括导线布线安装、短路保护、制动断电功能、过流保护功能、防失控功能、充电器防触电和防反接等,将有利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电动自行车技术创新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考虑到目前《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和《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两项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将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作出更详细要求,为避免重复,本标准中仅规定了涉及电气安全和充电器安全的最主要指标。
意义价值
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对于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妥善的解决办法,通过自然报废、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纳入机动车管理等方式,在几年内逐步化解。
新国标实施之后,“以机动车性能享受非机动车权限”的情况将得以禁绝,电动自行车“短途代步”的功能定位和轻量化的发展趋势,会降低对非机动车道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扰。能够有效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提升技术实力,健全检验检测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提升。
参考资料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07-11
电动自行车、芝麻油等390项国家标准发布.人民网.2018-05-19
超标过渡期将满 小牛部分电动自行车仍存最高限速可解除漏洞.中国财经.2024-07-1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公示.新华网-今日头条.2024-07-11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标”再修订 新增这些标准→.长沙晚报掌上长沙-今日头条.2024-09-20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07-11
新标准引领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报批稿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07-1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雅安市公安局.2024-07-1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伊金霍洛交警-今日头条.2024-07-11
“超标合格车”成历史 企业面临转型挑战——《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解读.新华网-今日头条.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