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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中国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的部门规章。《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共十一条。

2012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之后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于2012年12月27日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u003c汽车报废标准\u003e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u003c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u003e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施行在助推汽车制造业稳定发展,控制社会汽车保有总量的有序增长及尊重人性化和个人物权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历史沿革

中国机动车相关报废标准始于1997年7月15日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其中对于轿车的强制报废标准为期限10年,行驶10万公里。次年7月7日,国家工信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其中将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报废标准调整为累计行驶40万公里,使用期限10年。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促进汽车消费,2000年12月1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将通过年检的私家车报废年限延长为15年。2006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对\u003c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u003e意见的通知》,其中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限制,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变化。

2012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之后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于2012年12月27日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汽车报废标准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等使用年限限制取消,只要按时年检,没跑满60万公里,车主就不必担心车被强制报废。

规定全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卡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卡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卡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火三轮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卡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u003c汽车报废标准\u003e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u003c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u003e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1−(原状态已使用年/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年限)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2.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火三轮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内容解读

60万公里报废有前提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设定了轿车60万公里的行驶上限。这个60万公里是有条件限制的。第一,车辆的安全性能是不是能达到公安部所要求的安全性能标准。第二,它的环保状况也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国对机动车排放要求严格,如果机动车排放达不到相关的要求,也必须报废。同时还要注意的是,连续3年没有取得年检合格标志的车,也要进行报废。

其他车辆报废有年限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除私家车外的其他车辆报废是有年限限制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12年;租赁载客汽车15年;小型教练载客汽车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15年;公交客运汽车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15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20年;三轮汽车、装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年,装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卡车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13年。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临近1年报废车不得变更转移

如果车辆要变更转移,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危险品运输卡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意义与影响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施后,会有更多的车进入二手市场,买家会更加看重车辆跑的公里数、实际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应该说,挑选车辆会更加理性。

加快社会生态文明建设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一条说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技术进步”,以及“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其既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又有深刻的长远意义。

利于汽车产业持续发展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完善了对汽车产业链“从生到死”的整个全过程。不断被满足的报废车更新需求,将起到助推汽车制造业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一定数量的新车替代报废车,还利于控制社会汽车保有总量的有序增长。

增添人性化和对个人物权的尊重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体现了对个人物权的尊重,增添了报废车处置的人性化。

社会评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意味着营运车辆报废期将缩短,将为乘客和消费者提供更具保障性和更具安全性的汽车工作状况,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2013年时任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二手车流通与鉴定评估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谢燕鸣评)

相关事件

2024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

2024年9月12日,对于网民“取消营运车辆、摩托车使用一定年限后强制报废”的建议,商务部消费促进司回应表示,国务院相关部门会统筹考虑机动车技术状况、使用强度、安全需要、节能环保、扩大消费等因素,综合社会公众、行业企业、政府管理部门等各方意见,研究确定机动车报废的科学合理标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3-11-18

国务院公报 > 2013年第10号.中国政府网.2024-07-26

使用年限将无限制!汽车报废新规解读.网易.2024-07-2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2024-07-26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4-07-26

新法惠民 私家车强制报废年限取消.共产党员网.2024-07-26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阜阳市人民政府.2024-07-26

商务部关于征求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4-07-26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西充县人民政府.2024-07-26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生态环境部.2024-07-26

两部门: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每经网.2024-07-26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答网民关于“取消营运车辆、摩托车使用一定年限后强制报废”的建议.中国政府网.202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