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养老机构
民办养老机构是由私人创办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经过“十二五”“十三五”这十年的增量发展和提质增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已成机构运营主体,民办养老机构已经超过公办养老机构数量。
养老服务业“放管服”的着力点在于支持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在内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在该领域不断简政放权,推动项目落地。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老年人权益,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面向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顾、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床位数量需达50张及以上。
第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民办养老机构及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则负责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如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卫生、税务、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物价等,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养老服务需求,制定民办养老机构的区域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之中。
第六条
对于在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置、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区域设置规划,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模式的创办。
第八条
设置民办养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符合当地设置规划、拥有固定的场所、充足的资金、规范的名称、符合建筑规范的设计、完备的服务设施、健全的安全机制以及专业的服务团队。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举办人可通过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来筹建民办养老机构。
第十条
申请筹建民办养老机构时,应提供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举办人资格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意向场地资料等在内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天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发放《社会福利机构筹建批准书》,有效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
获得《筹建批准书》后,举办人应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备工作。
第十三条
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前,应向原批准筹建的民政部门提交开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至十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在变更和终止时,应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产权归属方面,民办养老机构实行有限产权,产权归机构所有,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服务内容应包括分级护理、饮食营养、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疾病预防、24小时值班、卫生消毒等。此外,应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善待服务对象,不得歧视、虐待、遗弃他们。护理人员、特教人员、社工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民办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捐赠法相关规定,不得接受附带政治性等条件的捐赠。
扶持与优惠
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
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多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包括优先审批、税费减免、水电价格优惠、补贴和支持等。同时,应建立老年人膳食经费专户,并遵守财务管理制度。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各地可借助社会福利协会或养老协会的力量,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考评。探索小型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模式,建立老年人膳食经费专户,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养老机构应每年接受年检。
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若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取消优惠政策。当事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如果相关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渎职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展困境
民办养老机构对自身发展定位不清,无法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差异化需求。一方面,低龄、健康老年人偏好居家社区养老,对提供日常照料的机构养老模式“表示抗拒”,无法成为民办养老机构的目标客户群。且部分民办机构床位闲置,与公办机构“一床难求”形成鲜明对比。
另一方面,长期依托于政府购买民办养老机构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成本都由财政负担,其功能定位多集中于文体娱乐,普遍缺乏对失能居家老人的专业性、系统性照护。
参考资料
报告:养老机构准入门槛降低 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已超过公办.腾讯网.2024-10-25
民办养老机构各类现行扶持政策重点要点大总结(附政策趋势研判).搜狐网.2024-10-25
人口志|民办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及对策.澎湃新闻.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