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审议规定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6月18日科学技术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了以下均属于违规行为↓↓↓
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
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参考资料
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20-08-04
人民日报-有品质的新闻.有品质的新闻.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