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无核荔枝
澄迈无核荔枝是澄迈县的特产,也是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它的果实呈红玫瑰色,扁圆形,大小较均匀,每对并蒂果平均重70-100克。与普通荔枝相比,澄迈无核荔枝果肉如凝脂,晶莹脆爽,完全无渣,入口细致,肉多、汁多、清甜醇香,无核率达95%以上。202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对“澄迈无核荔枝”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澄迈无核荔枝的核完全不存在,是荔枝中的精品,其色、香、味皆美,吃起来比普通荔枝更甜。澄迈无核荔枝保鲜、保质性能优,剥壳后不流质,食用不易上火。
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
澄迈无核荔枝并蒂果型,果实色泽新鲜,呈红玫瑰色,果实呈扁圆形,果实大小较均匀,每对并蒂果平均重70-100克,果肉如凝脂,晶莹脆爽,无核,食用不易上火,保鲜、保质性能优,剥壳后不流质,无核率达95%以上。
内在品质指标
澄迈无核荔枝营养价值高,可食率高达70-85%,果糖糖度在2-3.5克/100克之间,可滴定酸度1-2克/千克,在0.001-0.003毫克/千克,果肉卵磷脂含量达到1.5毫克/克以上,总酸低于0.2%。澄迈无核荔枝
产地环境
澄迈县属热带季风气候,光照充足,年均日照时数为1993.8小时,占可照时日数的46%。高温多雨,年平均气温23.8℃,最冷温度10-21℃,年降水量大,旱雨季明显,降水集中在5-10月,年平均降水量为1786.1毫米。土壤中富铝化作用和生物放大作用形成了具有深厚红色的土壤,土层深厚,质地粘重,粘粒含量高达60%以上,呈酸性至强酸性反应,适宜种植澄迈无核荔枝。
历史渊源
20世纪80年代以前,澄迈县荔枝多为自然生长,或零星种植,主要在中兴、仁兴、加乐镇、文儒、永发、美亭等地,山区较多。80年代后,澄迈县出现种植荔枝专业户,引种嫁接优质荔枝,荔枝遂成为普遍种植水果。
1982年,“澄迈无核荔枝”新品种由桥头镇农民利用37株海南荔枝优稀母树进行筛选繁育成功。
1995年,澄迈无核荔枝研发成功并在澄迈县桥头、福山、金江镇、大丰镇、老城等地推广种植。
生产情况
2011年,澄迈县有无核荔枝种植基地12个,约一万亩,挂果面积8350亩,总产量约500万千克,总产值约2.5亿元。
2014年,澄迈县种植无核荔枝约8000亩,挂果6300亩,总产量达319万千克,总产值达2.5亿元。
2018年,澄迈县无核荔枝种植面积达上万亩,产值超3亿元。
产品荣誉
2020年12月,澄迈无核荔枝获评“2020年海南省十大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澄迈无核荔枝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澄迈县境内11个镇,即金江镇44个行政村、福山镇7个行政村、大丰镇、桥头镇7个行政村、老城镇15个行政村、瑞溪镇14个行政村、永发镇17个行政村、文儒镇13个行政村、加乐镇10个行政村、中兴镇10个行政村、仁兴镇7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位于北纬19°23'至20°01',东经109°45'至110°15'之间。。
质量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DB46/T76无核荔枝海南省地方标准;GB5009.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硒的测定;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科学合理选择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20-01-3012。
选用品种
澄迈无核荔枝种植品种为“无核荔枝A4”号。
植地选择
澄迈无核荔枝种植园选择土层疏松肥沃、有机质含量≥1%、保肥保水力强、排水良好、地下水位在100厘米以下、土壤pH值5.0-6.5、开阔向阳、避风寒的丘陵、山地及平地建园。
花期坐果期
澄迈无核荔枝花期、坐果期对温度极其敏感和严格,由于雄花、胚珠天然败育,此阶段温度超过26℃或低于15℃时,即出现落花、落果现象;当气温超过30℃或低于10℃时并持续2天,该批次花及幼果会全部脱落。
专用标志使用
澄迈无核荔枝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者,需向澄迈县无核荔枝产销协会提出申请。
(1)地域范围内的无核荔枝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已获登记保护的农产品地理标志,须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申请,并按照规范生产和使用标志,统一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严格来自登记确定的地域保护范围;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能力;⑤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等;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用。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同意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澄迈无核荔枝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③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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