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建筑学会
中国古建筑学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从事中国古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建设、规划设计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 是发展传统建筑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章程
中国古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古建筑学会。
第二条 中国古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从事中国古建筑保护、修缮、管理、建设、规划设计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 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国发展传统建筑文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社会职业道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在我国城市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新形势下,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学术繁荣,弘扬中华传统建筑文化;规范古建修缮工程标准,推动传统建筑技术发展,促进传统建筑人才成长;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坚持民主办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建设部的监督。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邮编:1000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本学会是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和纽带,传达国家的方针政策,建立全国范围内古建筑保护、修缮、宣传、招商系统的最新信息名录,搭建古建筑工程施工咨询和技术培训的平台,为城乡发展规划与保护古建筑以及保护历史名城、名村名镇提供专业咨询。
2,促进城乡现代化建设与中国古建筑文化的融合,规范古建筑维护及修复工程中的行为,推广古建筑保护及发扬建筑文化工作中的经验,树立和表彰在古建筑保护和修缮以及建筑文化工作中的典范,定期举办全国性的古建研讨****,制定中国古建筑文化培训计划及制作课件。
3,对行业的生产、经营、质量、原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调研,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为行业服务,组织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学术研讨、市场预测、技术咨询、工程统筹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4,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参与各种打假维权工作。建议行业利益与相关部门沟通。组织行业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通过行业协作,委托高等院校及科研单位研究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对实际修缮维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争议进行评定。
5,依法举办经济实体,面向社会开展古建技术合作及其他事项的信息咨询业务。
6,与海内外有关社团和其他组织建立业务联系,开展考察、洽谈、访问活动,促进我国古建筑文化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学会吸收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会员,承认本学会章程并履行义务,自愿申请,经理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报本学会秘书处审查备案后,可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四) 团体会员须是与本学会宗旨与业务有关联的单位集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代表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1名或1名以上会员推荐;
(二) 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享受本学会《会员优惠制度》的内容;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拥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欲重新入会,须按新申请入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会员须严格遵守本学会章程宗旨和各项具体规定,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个人及单位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名誉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会员所选派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学会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造诣,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学会工作和活动的从事传统建筑工作者或支持本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的组成应体现老中青结合,每届理事更换不少于1/3。理事候选人由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会员、主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名额分配要求和理事条件推荐产生。
第十八条 秘书处
学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组建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条 对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干部,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若需要,可根据本学会章程制定有关组织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由理事会批准实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会登记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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