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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法规;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导、协调自治州、县重大庆祝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拟订有关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五)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组织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事宜,指导民族群众团体工作。

(六)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指导、协调、指导、检查清真食品工作。

(七)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管理。

(八)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按照各教特点,做好自传、自治、自养工作,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推动民族、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团结和动员广大民族、宗教界的群众自觉维护社会安全团结。

(十)指导市(州)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十一)组织、指导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市(州)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指导市(州)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牌舆情信息中心)、政策法规处(挂牌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处、民族经济发展处、社会事业处、宗教工作综合处(挂牌民间信仰管理办公室,挂牌朝觐工作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老干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心、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保护中心、省佛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基督教“协会”,省天主教爱国会。

参考资料

机构职能.青海省人民政府.2022-08-30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08-04

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3年部门预.青海省人民政府.2023-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