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黔东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全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开展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二)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退休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主管部门管理全州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三)管理全州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领导全州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五)负责和指导全州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十六)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七)负责本院机关职责内的安全工作。
(十八)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本院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黔东南州人大代表及驻黔东南州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黔东南州政协委员及驻黔东南州全国、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等工作;负责微机网络等设备管理和使用;负责全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干警的出境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外事活动安排和对外接待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行政处理及分配;指导、监督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负责全黔东南州人民法院装备现代化建设及枪支、弹药的管理;指导、协调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管理州法院机关的行政、事业经费;负责机关公产、基本建设等后勤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管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拟定并组织实施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财务装备工作。
(三)政治部
负责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承办协助各县(市)党委搞好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事宜;负责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对全黔东南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院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黔东南州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全黔东南州法院系统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活动,负责《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政治部内设:组织科、人事科、宣教科、老干科
(四)立案庭
负责对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和审判流程管理;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处理;负责庭审书记员的业务管理;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和信访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读职罪等第一、二审刑事犯罪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办理其他相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民商事合同、证券、票据、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其他相关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商事及企业破产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开发区审判庭)
依法审判涉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庭
审判不服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知识产权除外)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州人大、本院领导交办和州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依法复核被告人在服刑期内故意犯罪案件,办理其他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十二)执行局
执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十三)研究室
办理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负责编写综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研究和征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信息、调查研究和司法统计工作;负责全黔东南州法院系统史志的编。
(十四)技术室
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鉴定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工作;负责州法院机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工作,办公局域网、法院专网及机关数字化办公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指导、协调全州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办理其他相关工作事宜。
(十五)法警支队
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负责维护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机关秩序及辖区的安全保卫;调动、指挥基层人民法院法警完成重要任务;管理法警培训基地;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六)纪检组、监察室
检查了解并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法院党组织和黔东南州纪委反映全黔东南州法院系统各级党组织及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领导全州法院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州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全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办理其他监察工作事宜。
(十七)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审判业务等知识;对党员进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做好机关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协助院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
(十八)书记官室
负责全州书记员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本院审判业务庭的记录工作和庭前辅助性工作;承担法律文书的校对、装订、送达、张贴工作;承办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办理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参考资料
组织机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