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钟
王洪钟,男,汉族,1965年2月生,房山区人,1983年4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政工师,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履历
1972.07——1977.08,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北直河小学读书;
1977.09——1980.07,北京市房山区北京霞云岭国家森林公园乡下石堡中学读书;
1980.09——1982.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中学(高中)读书毕业;
1983.04——1985.07,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团委书记;
1985.07——1987.08,北京大学哲学系干部专修班脱产学习毕业;
1987.08——1991.09,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组织委员、团委书记;
1991.09——1991.12,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宣传处干事;
1991.12——1992.03,北京市房山区团委副书记(1991.01—1992.01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农林技术函授大学一年制林果专业学习结业);
1992.03——1994.02,北京市房山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4.02——1995.07,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5.07——1998.12,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常委、良乡地区工委书记、良乡卫星城管理委员会主任(1993.03—1996.01北京市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三年制大学本科在职学习毕业,1993.10—1993.1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第六期岗训班学习毕业,1994.03参加中央团校举办的第78期岗训班结业,1994.05参加北京市青年干部培训班结业,1995.09—1998.07北京市委党校国民经济管理专业三年制研究生班学习毕业);
1998.12——2000.07,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副区长、良乡卫星城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良乡地区工委书记、房山旅游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良乡工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0.07——2001.01,中共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1.01——2002.07,中共北京市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7——2003.11,北京市密云县委书记;
2003.11——2009.0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9.02——2010.0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0.03——2010.08,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10.08——2015.04,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副书记、区长。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社会兼职
1999.03被聘为北京理工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兼职副教授。
2001.05被聘为北京理工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兼职教授。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4年8月27日,据北京纪检监察网消息,门头沟区区长王洪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双开处分
2015年4月16日,据中纪委消息,北京市门头沟区委原副书记、区长王洪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经市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央纪委审核、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洪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认处分
2015年7,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北京市纪委关于王洪钟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对给予王洪钟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予以追认。
一审开庭
2015年12月1日上午,门头沟区原区长王洪钟走进北京二中院刑事法庭。这位在中央巡视组在京第一轮巡视后落马的首位正局级官员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二中院受审。检察机关指控王洪钟索取、收受财物1416万。
一审宣判
2015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王洪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8年11月25日止)。
二、在案扣押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参考资料
北京门头沟区区长王洪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人民网.2014-08-27
王洪钟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11-19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关于追认给予王洪钟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07-12
北京门头沟前区长王洪钟受审.新浪.201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