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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官方文件,旨在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

公告全文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该准则于2014年6月11日起正式实施。准则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基本要求和报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文件的制作、报送、修改以及相关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准则内容

第一条

本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其依据包括《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而言,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使用本准则附件1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而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则应使用本准则附件2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

第三条

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审核需要,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对于不适用的材料,发行人无需提供,但须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

一旦申请文件被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申请文件。

第五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涉及的问题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的意见。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报送申请文件时,首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

若发行人无法提供申请文件的原件,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者由出文单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已不存在,应由继承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具证明文件真实性。所有需要签名的地方,都应为签名人亲自签名,不得使用印章或其他替代形式。

第八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双面打印(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和侧面应标明申请文件类型。

第九条

申请文件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各章之间、节之间应有明确的分隔标识。页码标注应与目录保持一致。

第十条

每次报送书面文件时,发行人还应同时报送两份对应的电子文件。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未按本准则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参考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3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法邦网.2024-10-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0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中国政府网.2024-10-26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上海證券交易所.202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