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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法

住所法是1662年(查理二世14年)颁布的一部法律,主要规定凡擅自变更居所的人,将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区。驱逐令由教区济贫税管理人员申请,两个地方保安审判官当众宣布,专门人员负责强制执行。然而,住所法具有明显的弊端,制造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事实上造就了“血汗工资制”。此外,“预防性驱逐权”殃及无辜,堵塞人口流动,加剧了贫困问题。

正文

主要规定凡擅自变更居所的人,将被遣返原法定住所所在教区。驱逐令由教区济贫税管理人员申请,两个地方保安审判官当众宣布,专门人员负责强制执行。住所法的弊端:制造并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人身束缚。事实上造就了“血汗工资制”。“预防性驱逐权”殃及无辜。堵塞人口流动,加剧了贫困问题。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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