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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教育部同意,随后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4号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局 长 刘 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和运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体育和教育政策,推动中国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条例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即是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体育专项训练和体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简称运动学校。根据体育项目的特性及其训练需求,运动学校有权招收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并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运动学校的主要职责在于为国家培育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智力卓越、体质强健、艺术修养高的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力量以及社会所需的具备特定体育专项技能的中等体育专业人才。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各类运动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运动学校由当地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其中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营、学生的训练与参赛、教练员的配置与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而教育行政部门则侧重于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的事务管理,如教学、师资配置与培训等。

第六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非营利性的民办运动学校。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七条

运动学校的成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最低条件,并遵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运动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事宜,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批。

第九条

若运动学校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则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具体审批流程由其主管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后,依法报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招生、学籍与毕业就业

第十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学习年限通常为三年。学校可根据实际需求,实行学分制等灵活的学习制度。

第十一条

运动学校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可通过年度集中招生与试训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需参与体育测试、文化课考试和健康检查,对于体育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按相关规定破格录取。

第十二条

运动学校初中、小学部面向社会普通中小学招生,学生的入学手续和学籍管理遵循当地中小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顺利完成运动学校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者,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考核者,将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如果在专项运动上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还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运动学校毕业生可按照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在当地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入学考试。

第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运动生涯、职业规划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协助毕业生就业、创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德育与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运动学校应坚持以育人为核心,将德育工作置于首要位置,注重德育的时代性、吸引力和有效性,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第十七条

运动学校应根据国家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制定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开设德育课、文化基础课和相关专业课,开展运动训练和相关职业技能训练。德育课和文化基础课的教学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大纲实施,选择国家规划教材。运动学校也可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专业课程,编写专业课的校本教材。

第十八条

运动学校可根据学生需求开设普通高中文化课程。初小部的课时安排原则上应与普通中小学一致,在确保完成基础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训练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这些教育应按照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审核通过的教材等实施,组织教学,并可因地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九条

运动学校应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和稳定的教学秩序,建立规范化的教学和考试制度。学生文化教育每周不应少于24学时,因训练、竞赛耽误的课程应及时安排补习。

第二十条

运动学校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需求的情况,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其他相关规定,设置运动训练、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体育设施管理与经营等中等体育专业。

第二十一条

运动学校应积极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学校的教学应与相关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并可组织学生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体育类的技能鉴定。

第五章 运动训练、竞赛与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动学校应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全年训练日数不少于280天(含竞赛),每天训练时间不超过3.5小时(含早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小时(含早操)。

第二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配备必要的运动训练科研设施、设备和专职的科研人员,加强训练监控、训练恢复和医疗保障工作,提升训练效果。

第二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为学生提供适合体育运动的营养餐,定期进行医学检查,做好伤病防治工作。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医务监督,严禁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材测试、人才培养跟踪、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做好选拔和培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动学校学生可代表当地中小学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活动。学生竞赛代表资格有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七条

运动学校的文化课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立运动学校派遣优秀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薪酬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运动学校的教练员实行聘任制,应聘教练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可聘请兼职教练员授课。

第二十九条

运动学校的文化课教师、教练员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和改进文化教育和运动训练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运动学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加强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增加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公立运动学校的基础设施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政府申报解决。

第三十二条

运动学校学生、教练员的膳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5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各省(区、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膳食标准和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三条

运动学校应为学生购买保险。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购买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运动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五条

运动学校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文化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运动学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校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效,原国家体委、国家教委1991年7月8日发布的《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体群字〔1991〕131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2024-11-19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2024-11-19

【部门规章】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2024-11-19